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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郭瑞祥莊秋燕簡婉倫

  • 當事人
    張榮興劉淑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易字第18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興 被   告 劉淑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興、劉淑鳳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榮興原係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線西鄉○○村○○○○路8號,下稱世生公司)之負責人,亦 是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218號21樓之1,下稱豐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劉淑鳳)之 實際負責人。被告張榮興於民國95年1月間,明知其本身或 豐映公司並未取得連續製造生質柴油之製程專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外佯稱豐映公司已取得PFR反應器製程 技術專利,可利用各種植物油、廢食用油等物料,加入甲醇及催化劑進行反應,以連續生產生質柴油及甘油,且可無償授權予新公司使用云云,以此方式對外召募資金,並於95年5月5日,成立世生公司,利用不知情之媒體多次散布世生公司即將量產生質柴油等虛偽消息之方式,使賴正時、陳錫南、許福龍、曾緇鳩、王中正、蔡福德等人陷於錯誤,認為投資前景可期,分別投資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予世生公司。而 被告張榮興自95年5月5日起至98年7月間,擔任世生公司董 事長期間,竟與其妻即被告劉淑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豐映公司無PFR製程專利,亦無興 建連續製程之生質柴油廠之技術與能力,竟隱瞞此事實而未向董事會報告,擅以其世生公司董事長名義,與豐映公司負責人劉淑鳳訂立興建廠房契約,工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億2,000萬元,之後以產能擴增為由,將合約金額提高至2億7,200萬元,並將原合約訂立之豐映公司應保留現金款規定刪除,增訂世生公司須預付款項且將付款之天數提前等不利於世生公司之規定,且相同的工程範圍同時發包予豐映公司及其他廠商,造成重複發包,於施工過程中未確實驗收,卻已付款予豐映公司。張榮興並擅將世生公司資金用以支付原應由豐映公司負擔之費用,同時向外宣稱世生公司之生質柴油廠即將完工,在世生公司網站上宣稱世生公司已生產甘油,年產量約1萬公秉等不實訊息,使世生公司之其他董事 、股東一再投入資金,以此方式逐一掏空世生公司之資金,迨世生公司財務吃緊,無力支付豐映公司之工程款項,豐映公司即以未收到工程款為由拒絕施作,迄今世生公司之生質柴油廠尚未完工,無法運作生產,嚴重損害世生公司股東之利益。迄98年6月30日止,世生公司向不特定之投資大眾總 計詐得如附表2所示之3億6,906萬3,974元。 二、又被告張榮興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作成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世生公司於97年12月30日、98年1月14日並未召開董事會議,竟在世生公司 之彰化縣彰濱廠,指示不知情之世生公司員工黃芝楹製作97年12月30日、98年1月14日之董事會議事錄,而作成發行新 股4,255,400股,其中4,000,000股以豐映公司之貨幣債權抵充股款之不實決議,持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公司股東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因認被告張榮興、劉淑鳳就上開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渠等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榮興就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所犯前開2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且與犯罪事實一之詐欺取財罪嫌,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指訴是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不得僅憑告訴人之指訴遽令被告入罪,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 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均同此見解。 參、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陳錫南、陳金德、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黃芝楹、陳立達、林文彬、謝文棋、林源泰、黃大庭、黃敦怡、許欽池、方美月、詹麗珠、林進榮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例外情形,檢察官迄本案辯論終結時,亦未提出該等供述證據有何特別可信之情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原爭執證人陳錫南、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黃芝楹、陳立達、林文彬、謝文棋、林源泰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亦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認無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部 分之證述,業經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亦未舉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證據,且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嗣後亦提出刑事準備三狀,變更意見改為不爭執證人陳錫南、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黃芝楹、陳立達、林文彬、謝文棋、林源泰、黃大庭、謝雅玲、黃敦怡、許欽池、方美月、詹麗珠、林進榮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故應認此部分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爭執檢察官所舉「十噸廠統包工程近況缺失報告」、世生公司之網站及新聞資料影本、「世生公司專案查核報告」之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如同條第一款之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如同條第二款之業務文書),或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如同條第三款之其他具有可信性之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如為特定之目的(如訴訟之用)而就醫,醫師為其診療,應病患之要求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因其所記載之內容,具有個案性質,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上開條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自不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可 資參照。經查,卷附「十噸廠統包工程近況缺失報告」為98年9月15日由當時擔任廠長之證人林文彬所製作交予調查站 參考之資料,業據林文彬供承在卷;卷附世生公司之網站資料為列印自世生公司之網頁資料,列印日期為2009年8月11 、12日;卷附新聞資料為經濟日報報導有關世生公司之資料,日期分別為2008年8月27日、2008年9月29日、2008年3月3日、2008年2月28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7月1日、2007年5月22日;另「世生公司專案查核報告」為世生公司監察 人陳錫南委託榮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世生公司之資料,製作日期為98年9月30日,亦據證人謝文棋證述在卷。其中關於 「十噸廠統包工程近況缺失報告」、「世生公司專案查核報告」,均是在被告張榮興卸任世生公司負責人之後,由林文彬製作,或由陳錫南委託會計師針對被告張榮興負責世生公司期間之工程及財務狀況所製作,並提供予檢、調參考之用,具個案性質,非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或非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難認具有例外情形而得具有證據能力。另關於卷附世生公司之網站資料,為列印自世生公司網站之資料,列印日期為2009年8月11、12日,其列印日期係在被告張 榮興卸任世生公司負責人之後,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係被告張榮興所親為;另卷附新聞資料為經濟日報報導有關世生公司之資料,係記者之個人報導,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係被告張榮興親自對報導記者所為之內容且無違其本意,上開資料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不符,自難認具有證據能力。又上開證據資料雖認不具有證據能力,惟為說明起見,仍於下面論述即便依上開資料,仍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 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或作得彈劾證人之證據。 四、檢察官爭執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所提出準備狀二被證三十九「世生公司送交新加坡INTERTEK公司之樣品檢驗報告」影本,認非屬法院及檢察官所囑託鑑定,而無證據能力。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檢驗報告既係由世生司所送交,自與上開規定不符,且新加坡INTERTEK公司亦非我國之公司,是否有專業鑑定能力,亦難以認定,又世生公司送交之樣品為何,亦無法確認,從而本院認此檢驗報告自無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除上開有爭執部分之證據外,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未爭執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其餘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下列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肆、被告張榮興、劉淑鳳2人就上開檢察官所起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上開壹、一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此部分罪嫌,係以證人即世生公司 監察人陳錫南、股東陳金德、董事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廠長林文彬、副廠長謝文棋、承作該公司生質柴油廠之廠商林源泰、黃大庭、豐映公司會計許雅玲、被害人黃敦怡、許欽池、方美月、詹麗珠、林進榮等人之證述,及十噸廠統包工程近況缺失報告1份、世生公司之第一商業銀 行南屯分行帳戶、信維分行帳戶、民權分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臺北富邦銀行仁愛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之世生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9月7日(98)智專一(二)13029字第09820554730號函及檢附之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98年9月 17 日能油字第09800201160號函及檢附之世生公司送件及書面審查資料相關影本、世生公司之網站及新聞資料影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9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834836840號函及檢附之世生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董事會議事錄、世生公司專案查核報告等為其論據。 二、訊據被告張榮興固坦承與被告劉淑鳳成立豐映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於95年5月5日成立世生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於98年7月間辭去世生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於95年4月間,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有關製造生質柴油之製程專利,部分已獲得專利,部分則在審查中尚未獲得專利權、曾製作世生公司投資計畫書,內容載明世生公司興建生質柴油廠,主要設備已到廠,世生公司支付豐映公司約1億5,500萬元工程款,另外支付豐映公司以債作股之4000萬元等事實;被告劉淑鳳固亦坦承與伊先生張榮興共同創立豐映公司,由伊擔任豐映公司負責人,負責議價,張榮興負責業務設計規劃,豐映公司亦是世生公司之董事,並承攬世生公司生質柴油之設備建廠工程,總工程費用為2億2,000萬元,後來增為2億7,000多萬元,迄今世生公司尚未完全給付工程款,該工程於95年12月7日動工,後因資金不足,目前停工,世生公 司尚未營業,亦尚未實際量產經政府認證之生質柴油,張榮興於95年3月間,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生質柴油 之製程專利,迄公司停止營運時尚未核准等語,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一致辯稱:世生公司是這個生質柴油廠的營運主,所以分包工程時主要分為一個營建包,一個水電包,另一個是生產設備的統包,另外還有週邊設備包,而當初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訂的統包合約,只是生產設備部分,其他部分的工程則是另由世生公司自己發包。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的合約名稱是「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雙方契約有明定所有的工作項目,並無起訴書所提到的重複發包情形。如果由世生公司自己發包就由世生公司付款,由豐映公司發包就由豐映公司付款,而且這部分告訴人謝文棋也有到彰化地檢署提告,檢察官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製程技術則已於99年間取得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2人辯護稱:被告2人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或主觀犯意,亦未由告訴人處取得任何金錢利益:㈠、世生公司登記資本額為3億4820萬9千元,資本公積9747萬9974元,合計實收資本4億4568萬8974元(含豐映公司以債轉股4千萬元)。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簽訂之契約為「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而非「興建廠房契約」,雙方於契約中對於契約工作範圍有價格分析表明確規範,此價格分析表並據以作為辦理驗收查核之依據。另非屬於生產製造系統的廠區土壤改良、基樁工程、基礎工程、圍牆工程、地磅、鋼構廠房、辦公室、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照明工程、冷氣工程、電力供應工程、周邊設備、污水及雨水收集處理場、植栽工程、景觀工程等,均由世生公司自行發包,因此,豐映公司統包工程計價清單內,消防系統、地磅站、污水處理廠等均說明由業主自辦,且均列為0元。而豐映公司承攬系爭設備統 包工程之工程下包及設備採購統計之金額及實際付款予下包廠商之金額,均遠高於已向世生公司支領之金額,足徵豐映公司並未由承攬系爭設備統包工程取得利益。而世生公司股東投資額尚不敷支應工程支出,絕無所謂掏空資金之可能性。且世生公司資金不足時,豐映公司及其負責人劉淑鳳合計代墊17,169,000元,世生公司迄未歸還,且張榮興、劉淑鳳及豐映公司分別陸續投入資金認購世生公司之技術股,金額高達7662萬5千元(含以債換股之4千萬元),此亦為公訴人查明屬實。若被告2人有詐欺意圖,豈有明知世生公司已無 資金可給付工程款,還會將3832萬5394元資金存入銀行,讓所有承攬彰濱廠的下包商所收到的支票得以兌現?㈡被告2 人並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張榮興及豐映公司確有製造生質柴油系統之技術,且張榮興並無對外聲稱已取得PFR 反應器製程技術專利,而係表示專利申請中,嗣後張榮興亦已取得該PFR反應器製程技術專利。世生公司之創設是由隸 屬財務團隊之王中正、林進榮、賴正時等人提供1千萬元所 成立,非由張榮興所創立,該公司之資本募集是由蔡福德、陳威信、王中正等財務團隊負責,張榮興及豐映公司係受財務團隊之邀,提供建廠技術,並沒有主動要其他人投資,世生公司之技術股選擇權(每股10元)也是由財務團隊與技術團隊共同對分,且世生公司仍須實際出資,始能取得技術股,並無對被害人施詐之行為等語,並提出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價格分析表等(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一至被證三十七)為證。 三、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 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等是否有對告訴人等佯稱已取得PFR專利: 1、被告等一致否認有對告訴人等佯稱已取得PFR專利,辯稱: PFR是一種反應器的專有名詞,PFR是比較安全且有效率的大量生產生質柴油的一種技術,它可以反應在高溫高壓的條件下進行,使得生質柴油傳統需要六到八個小時的反應時間,因為使用這項技術可以在十五到三十分鐘完成,使得大量生產變得有可能。這項技術是張榮興跟豐映公司總經理發明的,當時只稱是專利申請中,而現在則已取得臺灣、中國大陸的專利權狀,新型名稱為:用於製造生質柴油之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臺灣部分是在99年取得專利,中國大陸部分是在100年取得專利等語;選任辯護人亦於偵查中為被告等 辯稱:豐映公司除擁有規模放大及建廠的專門技術(KNOW-HOW)外,並投入發展複合式生物柴油連續生產製程及多項生物柴油技術,已申請製程發明專利及設備新型專利計10項,其中3項技術已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核定發給專利權,其餘 則在審核中,絕非如媒體及部分股東所稱沒有建廠技術、沒有專利技術。而上開專利包括:1、多段式酯轉化生質柴油 生產程序(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號,因專利佈局考慮,未申請實體審查,已撤件並改提000000000號發明專利)。2、多段式複合酸性及鹼性觸媒酯轉化生質柴油生產程序(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3、多段式酯轉化生質柴油生產方法(中 國申請案號:000000000000.4,公開號:CZ000000000)。4、 多段式複合酸性及鹼性觸媒酯轉化生質柴油生產程序(中國申請案號:000000000000.0,公開號:CZ000000000)。5、用 於製造生質柴油之新型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6月14日(99) 智專一(四)011880字第0994108940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6、液體逆流式文氏滌氣塔(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6月21日(99)智專一(四)011880字第0994112646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7、使用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 的高溫連續式專酯化生物柴油生產方法(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8、異質流體混合用U型靜態攪拌器(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3月23日(99) 智專一(四)01163字第0994050517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本項專利並已由智慧財產局於99年4月21日(99)智專一(一) 證字第09970703210號函發給新型M37 8779號專利證書。9、使用製造生質柴油之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中國申請案號: 000000000000.7)。10、使用波浪型反應器之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被告張榮興於世生公司95年5月5日成立之前,於95年4月18日即已提出 製程發明專利申請,並於投資計畫書、簡報資料均詳細記載,而發明專利由申請、審核到核發,通常需要3到4年時間,新型專利所需審核時間則在1年左右,而世生公司投資人認 為最重要的「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即PFR技術),張 榮興及豐映公司因專利規劃及討論專利保護範圍費時,於98年10月23日才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用於製造生質柴油之新型往復式管型連續式反應器(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6月14日(99)智專一(四)011880字 第0994108940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前述5),另提出前述7 、9、10之相關專利申請,而生物柴油生產技術中極為重要 的油脂與甲醇混合技術,張榮興及豐映公司已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異質流體混合用U型靜態攪拌器(中華民國申請 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3月23日(99)智專一(四)01163字第0994050517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本項專利並 已由智慧財產局於99年4月21日(99)智專一(一)證字第09970703210號函發給新型M378779號專利證書,即前述8),另生物柴油生產技術中極為重要的滌氣技術,張榮興及豐映公司已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液體逆流式文氏滌氣塔(中華民國申請案號:000000000,業經智慧財產局99年6月21日(99) 智專一(四)011880字第09941126460號函核定准予專利,即 前述6),由上開說明,被告張榮興及豐映公司確實擁有生 物柴油建廠相關專業技術,且其專業技術亦經智慧財產局審核發給專利,張榮興及豐映公司一再說明的專利申請及審核有一定程序且需要時間,亦為事實。部分世生公司股東別具居心的不實指控,顯係無理且不足採信。並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6月14日(99)智專一(四)011880字第09941089400號函、99年6月21日(99)智專一(四)011880字第09941126460號函、99年3月23日(99)智專一(四)01163字第09940405170 號函、99年4月21日(99)智專一(一)證字第09970703210號函等影本為證(偵24390號卷四第99至109頁),經核並非無據。 2、證人陳錫南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當時張榮興有無表示自己擁有生產生質柴油之專利技術或僅表示該項技術尚在申請專利中?)他說他有生產能力,至於專利部分是說還在申請當中」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4頁) ;另證人蔡福德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當時張榮興是否有提出他擁有PFR製程專利?)我自己 本身也不知道PFR製程專利為何,他那時候有表示在申請專 利…」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49頁)。再依世界生物能源 生質柴油生產廠投資計畫書(95年3月1日版)第41頁亦有記載「持續開發產品純化技術:本計畫除採用『專利申請中』的專有複合式製程外,並將成立專責品管及技術研發團隊,持續研究開發生質柴油、甘油及甲醇的純化及品管技術,持續提高生產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有該計畫書附卷可稽(參世界生物能源公司籌設過程及資金流向說明書卷〔下稱說明書卷〕證物2)。故同為投資人之告訴人許福龍於偵查中證稱:張榮興在我公司說他已經擁有生產生質柴油的專利技術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7頁)、證人曾緇鳩於偵查中證 稱:當時張榮興跟我說他有生產生質柴油的專利技術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2頁)、證人王中正於偵查中證稱:張榮 興當時說他手上已經有生產生質柴油的專利技術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7頁),是否屬實,即非無疑。且若此屬於渠 等決定是否投資之重要事項,則為何不要求被告張榮興提出專利證明文件?況是否取得專利,亦可於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查詢,惟渠等均未如此,則渠等上開所證是否可採,即非無疑。 ㈡、被告張榮興是否承諾在3年內以其代表之技術團隊,以每股 10元價格認購12,000張技術股?又此究係權利抑或義務? 1、依世生公司95年5月11日第一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6、討論事項㈠、案由:依發起人會議訂定之公司章程,本公司登記資本額為四億元,初設資本額七百萬元,董事會得依授權額度分次辦理增資,茲擬訂增資計畫,提請議決:第一次增資,溢價發行價格:14.286元,發行股數27,300,000股,發起 人及員工優先。特別現金增資,溢價發行價格:10元,發行 股數12,000,000股,技術團隊優先。決議:通過。㈡、案由:依本公司發起人認股協議書約定,擬於設立後三年內,辦理特別現金增資一億二千萬元,分成一千二百萬股,除依公司法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承購並通知原有股東認購外,全數洽由以張榮興為代表之技術團隊以每股十元之價格認購。本公司擬與以張榮興為代表之技術團隊簽署技術團隊認股協議書,提請董事會同意並授權董事王中正代表本公司簽署協議書。決議:經討論及表決,除董事長張榮興因利益衝突而迴避外,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參調查局卷一證物4)。 2、依由張榮興代表技術團隊(成員包括張榮興、豐映公司等),與由世生公司授權簽署人王中正於95年8月9日所簽署之「技術團隊認股協議書」(參調查局卷一證物七),其前言即稱「緣世界生物能源公司承諾,將於公司設立後辦理特別現金增資予技術團隊認購,基於相互之承諾,當事人同意本協議書條款如下:第一條、增資承諾:世界生物公司承諾於公司設立後三年內,雙方另行議定之特定時間,以每股10 元(下稱發行價格)辦理特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共計1200 萬股予技術團隊認購(下稱標的股份),技術團隊成員各自得認購之股數,由張榮興博士另以書面通知世界生物公司。第二條、增資前之義務:1、本協議書簽訂後,世界生物公司 應採取所有必要之行為,於公司設立後三年內、雙方所議定之特定時間,以發行價格每股10元辦理特別現金增資,並應盡最大的努力協調員工及原有股東放棄認股權,使技術團隊得認購全數標的股份。如因員工或原有股東不同意放棄認股權致使技術團隊無法認足全數標的股份時,世界生物應與技術團隊協商並另行採取合理措施以補償技術團隊之損失。第三條、協議書之效力:2、本協議書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 止:⑴雙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或;⑵由張榮興博士代表技術團隊於實際辦理特別現金增資完成前,單方以書面通知放棄認股並終止本協議書。」 3、證人陳錫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投資1600萬元左右,以一股14.6元認購,在調查局表示以一股14.3元認購世界生物公司股票1000張,是因為伊用美金匯的,應該有匯差,實際投資金額是50萬美金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3頁);證人許 福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投資7000萬元,還有親戚朋友全部加起來約9000萬元左右,伊當時一股買14.3元、張榮興表示他要技術認股1萬2000張,而且一張(應是股)是10元等 語(偵24390號卷一第57頁);證人曾緇鳩於偵查中亦具結 證稱:全國加油站投資2000萬元,每股買14.3元,得弘公司分成2次投資,共2000萬元,購買700張股票,其中增資的部分用每股10元購買,匯得公司投資500萬元,都是用14.3元 購買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1頁);證人王中正於偵查中 亦具結證稱:伊有投資世界生物公司,每股買14.3元,有一部分是張榮興轉讓出來的技術股,技術股的部分一股買10元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6頁)。 4、由上開董事會議事錄、協議書內容及證人等之證述觀之,顯然此係屬技術團隊得以較優惠之價格認股之「權利」,並非義務。蓋其他董事股東均以每股14.3元認購,惟技術團隊則係以每股10元認購,就價格而言,顯然較為優惠,且協議書亦明載是由世生公司承諾於公司設立後3年內,以每股10元 辦理特別現金增資,並應盡最大的努力協調員工及原有股東放棄認股權,使技術團隊得認購全數標的股份,如因員工或原有股東不同意放棄認股權致使技術團隊無法認足全數標的股份時,世生公司應與技術團隊協商並另行採取合理措施以「補償」技術團隊之損失;且協議書之終止,除由雙方以書面同意終止外,亦可由張榮興代表技術團隊於實際辦理特別現金增資完成前,「單方」以書面通知放棄認股並終止協議書,足見此應屬技術團隊之權利而非義務無訛。則既係技術團隊之權利,且可單方以書面通知放棄認股,則何能謂被告等有藉此以取信股東之嫌?何況被告張榮興、劉淑鳳與豐映公司以技術股認股,前後亦共高達7,887.5張,金額高達7887萬5千元(參說明書卷證物34),從而公訴意旨以被告等未認足12,000張(即1億2千萬元)之世生公司股票,即認其等有詐欺之嫌,尚難採信。 5、告訴人簡照洋雖於本院提出世生公司自然人認股意願書,表示被告張榮興在認股時曾經答應3年內不可以把技術股賣掉,但他卻還未認完技術股就將股票轉給他人等語。惟被告張榮興則否認上情,並辯稱:上開自然人認股意願書係載明技術團隊未依本辦法完成技術股票承購前,不得轉讓、出售其分配之技術股股票選擇權,非如告訴人所述情形,況且豐映公司會出售所持有的世生公司股票,是要支付世生公司的薪資、水電、工程款等費用,且是拜託蔡福德看有沒有人願意價購,後來賣了一、二千張,都是用來支應世生公司的開銷等語。而查,告訴人蔡福德亦供承確有幫被告張榮興賣出一部分股票等語(本院卷一100年9月29日審判筆錄第15頁),且世生公司確曾因財務困難,而向世生公司之股東即豐映公司、劉淑鳳分別借款13,002,690元及4,261,455元,迄今未 還,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判決確定 ,有上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亦足認被告等所辯非虛。再依告訴人簡照洋於本院所提出之世生公司自然人認股意願書,其中第3、4點的確係記載「自本計劃正式成立『世生公司』日(民國95年5月5日)起三年整的期間內,技術團隊得持技術股股票選擇權憑證以每股10元價格分次承購技術股股票,依法辦理登記,其承購價金應全數歸『世生公司』所有。至98年5月4日止,若技術團隊仍有技術股股票選擇權未依限期辦理承購,則『世生公司』得正式函文終止其繼續行使技術股股票選擇權之權利。」,並無告訴人簡照洋所稱之上開情形,此應僅係將上開「技術團隊認股協議書」內容轉載於自然人認股意願書,使認股人得以知悉世生公司與技術團隊有約定上開事項而已,自難認告訴人簡照洋所述為真,而得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㈢、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是否被告等擅自簽訂?1、經查,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簽訂之契約,包括下列4項:1、彰濱生質柴油廠-勞務契約。2、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 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3、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 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實驗室及彰濱廠分項計畫。4、彰濱生 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產能擴增附加條款等契約。而關於上開1、彰濱生質柴油廠-勞務契約,係由張 榮興代表世生公司、由施騰麒代表豐映公司,於95年5月12 日所簽訂,內容為「世界生物公司辦理彰濱生質柴油廠『整廠初步規劃及工業安全檢討』『申請租借土地文書準備』『景觀管理審查』『污水排放設備審查』『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協助申請建築執照』及『開工備案』等勞務,契約未稅總價為100萬元正。關於2、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係由張榮興代表世生公司、劉淑鳳代表豐映公司,於95年7月27日所簽訂,內容為「 甲方(世生公司)擬於彰濱工業區興建一座年產五萬公秉的生質柴油廠,乙方(豐映公司)擁有建廠技術,經甲乙雙方合意由甲方委託乙方統包興建本工程,工程總價2億2千萬元正。關於3、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 實驗室及彰濱廠分項計畫,係由張榮興代表世生公司、劉淑鳳代表豐映公司,於95年11月所簽訂,內容為「甲乙雙方配合計畫管理之需,將甲方原委託乙方興建位於彰濱工業區之『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分割為二分項工程案:⑴台中生質柴油實驗室興建工程,合約總價1000萬元正。⑵彰濱生質柴油廠興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1千萬元正。」關於4、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 程-產能擴增附加條款,係由張榮興代表世生公司、劉淑鳳代表豐映公司,於96年1月8日所簽訂,內容為「甲方(世生公司)擬將原委託乙方(豐映公司)興建位於彰濱工業區之『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由年產生質柴油五萬公秉提升至年產十萬公秉之統包工程之擴增工程,原契約總價2億2千萬元調增5千2百萬元,總價為2億7千2 百萬元。」(以上參調查局卷一證物八)。 2、查,世生公司第一屆第1次董事會議於95年5月11日召開,其中會議紀錄5、報告事項㈢、本公司彰濱廠用地申請、初步規劃、設廠許可、環保證照申請及能源事業許可申請工作擬委託豐映公司辦理,工作經費經洽商以優惠價格一百萬元正委辦。決議:通過。另6、討論事項㈢、案由:依本公司籌設計畫書,技術團隊同意無償授權本公司使用複合生質柴油製造技術,但若本公司使用此技術與第三人合資籌設營利事業,則應支付豐映公司技術授權金,茲提請董事會同意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與豐映公司簽署技術使用授權協議書。決議:通過。6、㈣、茲提請董事會同意於辦理第一次增資前授權動支250萬元以內額度,先行辦理用地申請及辦公室 籌備事宜,以利計畫推動。決議:通過。有上開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參調查局卷一證物4)。足見上開1、彰濱生 質柴油廠-勞務契約之簽訂,業經被告張榮興於上開董事會報告並由董事會授權動支額度先行辦理用地申請及辦公室籌備事宜。另世生公司第一屆第3次事會議於95年7月13日召開,其中七、討論事項之議案四、有關彰濱廠建廠工程設備擬以統包方式專案委託豐映公司辦理,並授權董事長辦理簽約事宜,係經世生公司於95年7月13日舉行之第一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且決議結果係「經討論及表決,除董事長張榮興因利益衝突而迴避棄權外,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參說明書卷證物9)。故上開2、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 ,由張榮興代表世生公司,於95年7月27日與豐映公司所簽 訂,內容為「甲方(世界生物公司)擬於彰濱工業區興建一座年產五萬公秉的生質柴油廠,乙方(豐映公司)擁有建廠技術,經甲乙雙方合意由甲方委託乙方統包興建本工程,工程總價2億2千萬元正之契約」,應即係依照上開董事會之決議辦理。另豐映公司與世生公司亦於95年7月25日簽訂「複 合生質柴油製造技術技術授權合約」,而前言即稱甲方(豐映公司)有權授權他人實施複合生質柴油製造技術,而乙方(世生公司)以生產生質柴油及提供整廠輸出與合作投資,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說明書卷證物7)。而關於3、彰濱 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實驗室及彰濱廠分項計畫,則僅係將上開2、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 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分割為二分項工程案:⑴台中生質柴油實驗室興建工程,合約總價1000萬元正。⑵彰濱生質柴油廠興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1千萬元正。」工程總價2億2千萬元,與上開2 之契約並無不同。另關於4、彰濱生質柴油廠 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產能擴增附加條款,依95年12月26日世生公司第一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紀錄之報告事項(一)彰濱廠建廠工程進度所載「政府政策由2020年強制添加2% ,提前至2010年實施。本公司設備規模宜由年產五萬公噸提高為年產十萬公噸,產能增加一倍,所需工程費只約提高30%,有助提昇整體效益。並依世生公司第一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議案四:「有關彰濱廠建廠工程設備擬以統包方式專案委託豐映公司辦理,並授權董事長辦理簽約事宜」決議: 「經討論及表決,除董事長張榮興因利益衝突而迴避棄權外,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參說明書卷證物14)。其中該契約即包含生產製程設備、桶槽、公用設施等,合計2.72億元。桶槽區增加1000公秉桶槽4座,生產設備產能由年產5萬公秉生質柴油提升為年產10萬公秉生質柴油,產能提升一倍,增加之工程費為0.52億,較原契約金額2.2億元增加23.64%。並於96年1月26日世生公司第一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提出報告,說明設備統包工程細 節及流程(參說明書卷證物16)。 3、證人蔡福德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世生公司將建廠設備及廠房工程統包給豐映公司承作前,董事會有列案同意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0頁);證人王中正於98 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問:世生公司將建廠設備及廠房工程統包給豐映公司承作前,有無經過董事會同意?)當時有一份報告,這些契約我從來沒有看過。(問:你曾否提出不同意見?)因為張榮興表示他會負責,所以我沒有提出不同意見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7頁)。從而 ,被告張榮興代表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簽訂上開各契約,均係經董事會議通過並授權其簽訂,難認有何未經同意情事。告訴人等指稱被告張榮興擅自以統包方式委託豐映公司建廠,尚屬無據。 ㈣、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簽訂之契約,是否不利於世生公司並淘空世生公司資產? 檢察官認定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不利於世生公司,係依據榮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製作「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查核報告」(下稱查核報告),惟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均否認此部分指控,本院則依調查證據所得,茲分別說明如下: 1、查核報告所載:重大工程合約由張榮興逕與關係人進行修改,未經董事會核准,顯然未積極規避關係人間之利害關係,且合約之修改恐涉及偽造文書之嫌:世生公司與豐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修改2次,逕由張榮興與劉淑鳳同意修改內容, 因工程合約金額具重大性且為關係人,但卻未經董事會核准,明顯未積極規避關係人間之利益,未盡公司負責人管理公司之責而有意圖利關係人之嫌。被告等則辯以:張榮興係經董事會授權,始與豐映公司簽訂「生產統包興建工程契約書」,而非公訴意旨所載之「興建廠房契約」,又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訂約過程,均於事先取得董事會同意或是嗣後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皆未有反對之表示等語。本院查,依上開㈢之說明,可知上開契約之簽訂,均經董事會事前授權或事後經報告後董事均表示無異議,並非被告2人擅自簽訂,且 契約亦係由世生公司所授權之董事長張榮興、及豐映公司負責人劉淑鳳2人分別代表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訂立,何能謂 「未積極規避關係人間之利益」? 2、查核報告所載:重大合約之修改較有利於豐映公司不利於世生公司:與豐映簽訂之「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合約」共3版,修改過第16條有關「完工與驗收」條文內容2次,每次合約之修改顯然較有利於豐映較不利於世生,例如:①、第2版第11項與第一版第8項比較,可發現原本應保留1%現金作為保固款,第2版卻改為保留5%之保證支票或本票,修改 後無須保留現金。②、第一版之第4、5項,於第二版修改後擴增為第4-8項,內容由原本僅按估驗狀況驗收付款,增加 世生須預付部分貨款,並於第二版第7項將未完工前應支付 之金額擴大為合約總價之90%。③第三版與二版之第5項比較,可看出第三版中將付款天數由原30天內支付改為10天內支付,使世生須提早付款,明顯圖利關係人。被告等則辯以:按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訂之原合約第16條第8款載明「 本工程自完工撥付日起一年內為保固期,乙方應提供本工程之保固服務,除需提供本廠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之外,並保留相當於本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之金額作為保固款。」而96年9月30日雙方之修正付款辦法第16條第11款約定「本工程自 完工撥付日起一年內為保固期,乙方應提供本工程之保固服務,除需提供本廠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之外,並保留相當於本工程總價百分之五之保證支票或本票作為保固款。」豐映公司原先僅需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一的工程款現金充做保固款,然雙方協議後,豐映公司需提供工程總價百分之五的「保證支票或本票」,又所謂保證支票或本票,係指銀行所開立之保證支票或本票,等同於現金。換言之,系爭合約修正後,豐映公司需提供工程總價百分之五的銀行支票或本票為保固款,顯然較原合約對世生公司更加有利。另設備工程開工後,建廠資金明顯不足,但財務團隊認為必需立即開工,方能有效邀請投資人增資,加上當時建廠物料價格飛漲,豐映公司要求調整建廠價金,乃由董事長張榮興出面協調,提供契約金額10%的現金讓豐映公司得以快速訂購建廠所需鋼 板等原物料,並請豐映公司自行吸收漲價達20%以上之損失 ,從而,上開查核報告認為此舉有損害世生公司利益云云,並非事實。本院查:查核報告所稱百分之一之「現金」較百分之五之「保證支票或本票」有利,確有誤會。另關於未完工前之應付金額擴大及付款天數縮短,雖對豐映公司稍較有利,惟對整體完工之支付金額並無增加,況其變更背後容有設備原物料上漲之原因,且上開契約自始至終均係由經世生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張榮興與豐映公司代表人劉淑鳳簽訂,自難認有何圖利關係人之嫌。 3、查核報告所載,相同工程範圍疑有發包給豐映及其他廠商,造成重複發包,世生因而有重複付款之情形:①、經就世生公司會計人員所編製之98年6月30日未完工程及預付工程款 餘額表及謝文棋協理提供之各項工程明細表(彙總至97年10月),經詢問謝文棋協理是否有其他廠商有相同或類似之承包範圍,並加以彙總後,疑有對其他廠商重複發包或採購之請款金額共計約2.5千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約計2.4千萬元,無法明確畫分應屬榮群或豐映之重複發包金額約計2千萬元 。②、依據第三版之合約第16條第5項可明顯看出購置大型 離心機係包含與豐映之統包範圍內,惟卻又向月島購置離心機,同一項目明顯重複付款,依據「財務購置比價紀錄表」金額約計1千萬。被告等則辯以:豐映公司向月島公司所購 置之8部大型離心機係供生產製程使用(刑事準備狀一被證 二十七-豐映公司購買大型離心機契約),每小時處理量達14公噸,而世生公司向月島公司購買之小型離心機(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二十八-小型離心機之契約及技術合作協議書),則是為了技術研發目的,採購供實驗室使用及進行技術研發之設備,每小時處理量最高200公斤,兩者使用之目的有 異,自難混為一談,顯係會計師完全未查核相關憑證所致之誤認;又上開「相同工程範圍疑有發包給豐映及其他廠商,造成重複發包,世生因而有重複付款之情形」所指稱部分,業經謝文棋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二十九不起訴處分書第16至17頁)。本院查:世生公司與豐映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係「世界生物能源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之統包興建工程合約」,尚不包括為了技術研發目的,採購供實驗室使用及進行技術研發之設備,且自上開二採購案之標的雖同屬離心機,惟大小、機型不同,應係供不同用途使用無訛,則此部分由世生公司自行向月島公司採購,難認有何重複付款情形。另證人即長壕公司負責人林源泰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問:你和世生公司及豐映公司所訂的比價紀錄表,有無針對相同的工程做2份比價紀錄表?)沒有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32至234頁),且上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第16至17頁確有記載:「豐映公司承攬之工程為『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有關污水處理廠、消防工程、地磅等原係列為營建工程之附屬工程範圍,係由世生公司自行辦理工程發包,並非屬於豐映公司之工程範圍,是豐映公司統包工程計價清單內,消防系統、地磅站、污水處理廠等單價均列0元,有豐映公司就該工程請款單等在卷可參,告訴意旨 3.部分,長壕公司因辦理管式反應器吊裝工程,而向世生公司請領136,000元,雖先經世生公司付款,惟此支付之款 項,後來經被告張榮興批示『應由豐映科技工程款扣支』等語,並交世生公司財務處辦理,有世生公司財務購置比價紀錄表、付款請示單、統一發票、告訴人代表人手寫之字條、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豐映公司傳票維護作業等在卷可稽;告訴意旨4.部分,被告等均主張告訴人代表人指訴之裝卸油槽區馬達基座混凝土為世生公司支付6,000元一事,當時被告張榮興及吳權忠均不在世生公司內, 該筆款項實為世生公司之林文彬廠長直接請台崧公司載運混凝土進廠,並由林文彬直接付款6,000元予台崧公司,林文 彬並隨即向總務蕭莉玲請款,惟當時世生公司內沒有現金,蕭莉玲遂請劉淑鳳代墊該筆款項等語,此有劉淑鳳股東代墊款明細等為證,綜上所述,被告等人辯稱,應可採信,告訴人代表人之指訴,顯有誤會。」從而此部分確曾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4、查核報告所載,與豐映簽訂之勞務合約內容顯有規避豐映取得「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之義務:與豐映簽訂之勞務合約,主要內容依契約第2條記載為彰濱生質柴油廠「 整廠初步規劃及工業安全檢討」「申請租借土地文書準備」「景觀管理審查」『污水排放設備審查」「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協助申請建築執照」及「開工備案」等業務,但在該契約第6條「勞務工作之內容」記載,竟無上述 「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一項,且此項乃須取得經濟部之特別許可,公司才得以經營營業項目代號為「C803021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 之產業,另於第9條「付款辦法」中三個付款階段及條件中 未提及應完成「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才付款,故顯乃規避第2條承攬勞務之義務。被告等則辯以:有關世生 公司與豐映公司簽署之勞務契約,是提供彰濱廠建設工程尚未啟動之前置作業,包括初步規劃、環境分析、用地取得等所需的服務。而所謂「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係彰濱廠建廠後,方能向能源局申請之特別許可,豐映建廠前提供相關資訊,自不列入彰濱廠建設工程尚未啟動前之前置作業服務範圍。況且豐映公司於98年間建廠將完成之際,亦有協助世生公司向能源局申請「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惟因資金不足,致建廠未完成,而無法取得,從而查核報告所稱「與豐映簽訂之勞務合約內容顯有規避豐映取得『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之義務,並非事實。本院查:依經濟部能源局所檢送世生公司及書面審查之相關資料可知,世生公司於98年3月27日以彰濱世生字第098032701號函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生產生質柴油之能源許可,經能源局於98年4月9日以能油字第09800063440號函覆初步審查意見,請 其配合修正申請書相關內容,世生公司隨即於98年4月23日 以彰濱世生字第09842301號函覆第2版書面申請文件,能源 局則於98年5月4日以能油字第09802006950號發函通知相關 單位,預訂於98年5月13日召開專案審查會議,並於98年5月20日以經授能字第09820083600號函世生公司,請於98年6月30日前補正計畫書後,函送能源局審查,並於98年5月21日 以能油字第09802007580號函送與會單位專案審查會議紀錄 。世生公司亦於98年6月2日以彰濱世生字第980602002號函 ,依能源局上開指示,檢送第3版資料及審查會議問題回覆 。能源局再於98年6月25日以能油字第09802008770號函,通知將於98年7月9日辦理現場實地查核,惟於98年7月9日又以能油字第09800149330號函通知與會單位因故取消現場實地 查核。經濟部則於98年7月10日以經授能字第09820084590號函世生公司,請於原申請廠址租約確定後,將相關佐證資料與修正後計畫書送能源局辦理後續事宜,以上有各該函文附卷可稽(參調查局卷三證物十四)。由上可知,世生公司確有積極申請能源許可,惟最後因「原申請廠址租約問題未能確定」,故未獲經濟部能源局實地查核致未獲核准,而租約問題又源自於資金不足、募股不順所致,從而尚未能以世生公司迄未獲能源局核准生質柴油之產銷許可,即認被告等有詐欺之嫌。上開查核報告混淆前置作業及申請許可作業,此部分亦不足採。 5、查核報告所載,與豐映之勞務合約二次發包於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造成世生重複付款之情形:①、與豐映之勞務合約內容包括有「協助申請建築執照」,惟此項目又見於與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建築及土木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合約書」第5條第8項第1款之付款條件中可明顯看出,黃乃琦 建築師事務所需代為申請建照執照為世生要求之付款要件。②、與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合約第6條罰則中,明定 若因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因規劃、設計及錯誤導致世生需變更設計及其他之損害時應賠償予世生。然發現確實有變更設計之情形,世生卻未要求黃乃琦建築師事務索賠,反而與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增加變更設計之契約,又另行支付16萬元,造成世生雙重損失。被告等則辯以:上開勞務契約所稱之「協助申請建築執照」係提供整場配置、動線規劃、設施規劃、工業安全分析等規劃,以利建築師進行細部設計之協助,因此,工作強調「協助」而非負責辦理,故世生公司另行委請建築師負責辦理申請建築執照,並無重複發包之情形。本院查:關於上開勞務契約,確屬處理彰濱廠之前置作業,且屬合理,此業經謝文棋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二十九不起訴處分書第13頁)。而世生公司另與黃乃琦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建築及土木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合約書」,則係為辦理彰濱生質柴油廠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兩者雖均係針對本案工程而為,惟性質並不相同,所負責任亦不同,難謂係重複發包及重複付款。 6、查核報告所載,未確實進行工程之驗收,卻已付款於豐映:①、豐映向世生請款有關「生產製造系統興建工程合約」金額總計117,645,366(實際付款數為81,233,468元,不包含 債權轉增資金40,000,000)之工程款,傳票後皆未見驗收紀錄,但卻同意付款,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②、豐映向世生請款有關「生產製造系統興建工程合約」金額總計101,123,381(實際付款數為54,191,431元)之工程款,係由豐映提 出書面估驗申請,世生完成工程估驗計價後即支付該款項,但卻無人具名驗收,只蓋上世生公司的通訊章做為完成工程估驗計價,且無工程估驗計價的明細表或相關附件,驗收不確實,十分草率,故對豐映所聲明之完工比例,存有重大懷疑,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被告等則辯以:查核報告指稱豐映公司尚未配管、配線,定位安裝未完成不能請款,顯然是完全不了解建廠工程及契約的謬誤說法。依「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第16條規定,設備到廠即可辦理設備進度請款,配管、配線必須設備安裝完成後方能進行,且配管、配線亦有獨立報價(見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一之價格分析表第37頁0000-0000、第39頁0000-0000項),豐映公司自得依契約規定辦理請款。本院查:依「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第16條第⑷項規定,工程開工後每三十日由乙方主動向甲方提出書面估驗申請,再由甲方將乙方在該期內完成之工程估驗計價,支付該期估驗計價款項百分之七十之金額;第⑸項規定,本工程完工並經測試運轉正式驗收後,經甲方確認合格驗收後,甲方應支付予乙方完工款。故依上開契約之記載,並非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後,方得據以請款,而係於工程開工後每三十日由乙方主動向甲方提出書面估驗申請,再由甲方將乙方在該期間內完成之工程估驗計價,支付該期估驗計價款項百分之七十之金額,從而查核報告此部分或有誤會。至於傳票後無簽收紀錄或只蓋上世生公司的通訊章做為完成工程估驗計價,且無工程估驗計價的明細表或相關附件,驗收不確實部分,則因查核報告於開宗明義即記載:「由於世界生物公司多數員工皆已離職,可協助查核之對象有限,且無法確認目前世生公司所留下財務資料(傳票、總帳、財務報表、銀行往來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故此次查核主要仍以目前世生公司所留存之資料作為查核依據,以及尚未離職之員工作為詢問對象(主要為謝文棋),因查核範圍有限,故僅能提供有限度之保證,無法提高較高之保證。」並註明無法確認是否有其他未附於傳票後之驗收單據,或驗收紀錄有經竄改或藏匿之情事,則此部分是否係因現存資料不全所致,查核會計師亦無法保證。而證人即原世生公司總務課長蕭莉玲於本院具結證稱:98年8月8日交接當天,陳錫南有帶1位律師及2位助理來交接,被告2人及會計謝 雅玲也有去,當天伊交接的是伊手頭上的錢、張榮興也有把所有的東西都交給陳錫南而且有講清楚,交接後張榮興他們就走了,下午6點後陳錫南說要把所有交接的文件包括傳票 帶回去台北看,而調查站在98年9月1日來搜索時,有表示找不到財務及會計資料,那些資料是陳錫南帶走的,就是他說要帶回台北看的那些,另廠商要驗收完成後檢附發票跟請款單、驗收單才能請款,如果不是工程就沒有驗收單,只有出貨單、發票、請款單,到伊這裡核對憑證、寫付款請示單,再給主管簽核。如果是工程的話要拿資料給工務部門及廠務部分看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他們會簽名,簽完名之後伊再給會計作帳,而當時工程驗收部分是由陳立達、謝文棋、後來還有林文彬廠長負責,這些都是廠務部門的人等語(本院卷一第102至103頁),足見查核報告此部分所載,確因資料不全所致,自難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7、查核報告所載,豐映未依約完成工程或勞務卻向世生請款,世生並已付款:①、依照與豐映簽訂之「生產製造系統興建工程合約」第16條第3項規定,豐映必須完成運轉100公升之模組化先導型生物柴油生產實驗設備,但卻未見驗收紀錄,經詢問謝文棋協理亦表示此部本根本未完成,但卻已付款,金額計10,500,000(含營業稅)。②、支付與豐映有關「生產製造系統興建工程合約」之第二次估驗款金額計8,363,468元未見豐映之估驗請款單,且未逾前一個工程進度款撥款 後之30日,世生卻主動付款,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③、依據世生謝文棋協理所提供之資料顯示,豐映認定之完工比例,與專家認定之完工比例分別為84.91%(第11次估驗)及30%,相差約55%,表示實際完工比例較低,但請款之金額卻較實際多出55%,若此資料可信度高,則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 。④、與豐映簽訂之勞務合約主要提供之內容契約第2條記 載,為彰濱生質柴油廠『整廠初步規劃及工業安全檢討』『申請租借土地文書準備』『景觀管理審查』『污水排放設備審查』『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協助申請建築執照』及『開工備案』等業務,世生尚未取得『再生能源生產業務者經營許可』,但豐映已於95及96年請款,世生亦已付款金額計1,050,000,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被告等則辯以 :豐映公司97年9月第10次工程款,當時因世生公司原主辦 工程師已離職,部分歷次請款已點驗之設備部分找不到,即由謝文棋負責主辦當次估驗,並由雙方承辦工程師赴工地現場逐項核驗,註記於估驗作業請款單上(見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三十一第十次估驗作業請款單各項目的手寫註記),然後由謝文棋擬稿於97年12月30日以彰濱世生字第97123001號函回覆豐映公司,確認已點驗設備基本上無誤,但有小部分應扣款,並要求當月累計計價應扣款397,114元,核定累計進 度89.55%,核定金額為0000000 -000000=0000000元(刑事 準備狀一被證三十二),上開有關契約工程驗收爭議部分,經謝文棋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二十九不起訴處分書第19頁)。本院查:查核報告認專家認定之完工比例分別為30%,惟此 部分僅係依據謝文棋於98年9月25日所提供予榮和會計師事 務所之呈報資料所載(參查核報告附件十三),而此之所謂「專家鑑定」究係何專家之鑑定?有何證明文件?均付之闕如,是否可採,已非無疑。且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第19頁,確有記載:「被告張榮興辯稱:工程不是伊驗收,驗收文件都是由謝文棋主辦,每次豐映的請款,謝文棋都有註明要扣多少;告訴人代表人提出的事證八的表格,不是世生公司的表格,在伊離職前都沒有看過該表格等語;被告劉淑鳳辯稱:所有工程款項都依照合約,通常伊向世生公司請款,世生公司只會依照合約給50%的款項,伊沒有偽造工程請款單, 伊的確有完成工程後才會請款,伊不會預請款項。工程驗收需要經過世生公司工程師、廠長到場勘驗過,通過後,伊才能請款等語。經查,依『世界生物能源彰濱生質柴油廠─生產製造系統統包興建工程』契約規定,設備到廠即可辦理設備進度請款,且配管、配線亦有獨立報價;至鍋爐部分,雖豐映公司尚有10%尾款未付給下包商,然此與豐映公司是否 得向世生公司請款無關;另該工程款項請領問題,告訴人代表人曾參與驗收並逐項核驗,有97年12月30日彰濱世生字第97123001號函在卷可證,而世生公司因延宕付款致影響豐映公司財務,經雙方協商後,決議世生公司應再支付豐映公司『到廠機器設備應付款20%之90%,亦即請領機器設備款項契約之總價至88%』,有98年3月30日世生公司協商會議記錄、世生公司98年3月31日彰濱世生字第98033001號函等在卷可 佐,是世生公司就該工程部分尚積欠豐映公司款項一情堪以認定,而告訴人代表人係該次會議之紀錄人,足認告訴人代表人對此一請款細節,亦知之甚稔。」故此部分亦確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無訛。且證人即原世生公司總務課長蕭莉玲於本院具結證稱:世生公司廠商請款程序是廠商要驗收完成後檢附發票跟請款單、驗收單,如果不是工程就沒有驗收單就只有出貨單、發票、請款單,到伊這裡核對憑證,寫付款請示單,再給主管簽核。如果是工程的話要拿資料給工務部門及廠務部分看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他們會簽名,簽完名之後伊再給會計做帳。工程驗收部分當時由何陳立達、謝文棋、後來還有林文彬廠長負責,這些都是廠務部門的人等語(本院卷一第102頁背面、第103頁),亦與查核報告所載不符。 8、查核報告所載,私人或豐映之費用部分有由世生支付之嫌:①、世生97年7月辦公室自台中(向豐映承租之辦公室)搬 遷至彰濱工業後,台中之電話已不再使用,亦無須承租台中辦公室及車位,但於總帳中仍發現於97年7月後仍有支付台 中電話費及租金之情形,金額約計14萬元。②、依據已離職之員工施雅珵及謝文棋表示,世生所購置之部分設備,仍置放於豐映台中之辦公室,盤點時並未置於彰濱工業區之辦公室。被告等則辯以:上開電話費爭議部分,業經謝文棋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參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二十九彰檢99偵續字第176至184不起訴處分書第21頁),世生公司搬遷至彰濱廠後,並未再向豐映公司支付租金。而世生公司放在豐映公司之物品,豐映公司多次去函要求世生公司取回,惟世生公司均拒為理會,導致豐映公司之辦公室一直無法租賃予他人,經向台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世生公司仍未出席調解,有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發給之文件為證(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三十三),無所謂不法。本院查:關於電話費部分,確經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載明:「被告張榮興辯稱:世生公司是自己付電話費用,並無支付豐映公司的電話費用等語。被告劉淑鳳辯稱:豐映公司電話費用係由豐映公司自己支付等語。經查,世生公司向鼎基公司購買之電話節費系統,卡號為SIZ0000000 000000,登錄電話為00-00000000,帳單及發票抬頭均為世 生公司,使用日期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嗣因世生公司遷移至彰濱廠,未即時辦理該電話節費系統終止使用一事,而與豐映公司協調,將上開電話節費系統過戶予豐映公司,並於97年12月1日過戶完畢,且設定使用電話為00-00000000,並自過戶後,電話費用即由豐映公司負擔,有鼎基資訊電腦公司通聯帳戶問題回覆電子郵件、客戶繳款、繳款日期明細表等在卷可證,被告等所辯,尚非子虛,應可採信。」足見此部分確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關於查核報告所指,世生公司搬遷至彰濱廠後,仍向豐映公司支付租金,惟此部分僅有總帳之記載,而無相關支付憑證,且上開總帳之記載,亦均係關於車位之租金,而非辦公室之租金(僅有1筆台中辦公室租金/公務車租金),復為被告等所否認,而查核報告開宗明義亦載:「無法確認目前世生公司所留下財務資料(傳票、總帳、財務報表、銀行往來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此部分難謂檢察官已盡舉證之責而得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又關於世生公司置於豐映公司之物品,證人即世生公司前總務課長蕭莉玲亦於本院具結證稱:豐映公司有行文要求世生公司把留在豐映公司之辦公家具搬回彰濱生質柴油廠,但因世生公司沒位置放,因而尚未搬等語(本院卷一第103頁),且關於此部分,亦據被告等 提出豐映公司97年11月14日豐映97世字第097114002號函、 豐映公司98年8月3日豐映98世字第0980803001號函、世生公司98年8月4日彰濱世生字第9808401號函、張榮興98年12月 30日興98屋字第098123001號函、豐映公司99年1月20日豐映99世字第0990120001號函、豐映公司99年2月5日豐映99世字第0990205001號函、世生公司99年2月8日彰濱世字第99020801號函、張榮興99年2月10日興98世字第0990210001號函、 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影本(參刑事準備四狀被證四十九至五十四)等,證明世生公司於97年8月31日搬 離向豐映公司承租之辦公室後,遺留辦公傢俱於租賃地,迭經原屋主豐映公司、現所有權人張榮興多次行文要求世生公司遷移遺留之辦公傢俱並騰空房屋,並無不歸還或侵占情事,故亦難認此部分被告2人有何不法情事。 9、查核報告指稱,世生公司僱用即將退休之豐映公司員工為世生公司員工並給予退休金:豐映已屆退休之員工張和宗,張榮興聘為世生員工,尚未任職半年,就由世生支付退休金讓其退休。被告等則辯稱:彰濱廠建廠初期,工地環境惡劣,且日夜打樁改良地質,營建工程(按均非豐映公司承攬)需要有經驗的工程人員駐廠監督,當時世生公司無適當人選可承擔該任務,乃邀豐映公司內極富工地經驗之張和宗加入世生公司駐廠,其任職世生公司後,任勞任怨,配合夜間作業及週末加班趕工,一年後,屆齡退休,世生公司給予一個月薪資之退休金(約6萬元),感謝其付出,難謂有不法或非 常規交易之情形。本院查:依被告等所辯,是因員工張和宗有工地經驗始予僱用,而查,世生公司僱用張和宗的時間係96年4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正係世生公司建廠初期,則其僱用張和宗從事上開工作,難謂有何違常,且任職期間為9 個月,支付張和宗一個月薪資之退休金,亦難謂有何不法情事。 10、末查,按「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司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第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查核報告記載:「由於本會計師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且查核範圍受限,因此無法對財務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及非常規交易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供保證。」、「由於世界生物公司多數員工皆已離職,可協助查核之對象有限,且無法確認目前世生公司所留下財務資料(傳票、總帳、財務報表、銀行往來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故此次查核主要仍以目前世生公司所留存之資料作為查核依據,以及尚未離職之員工作為詢問對象(主要為謝文棋),因查核範圍有限,故僅能提供有限度之保證,無法提高較高之保證。」足見會計師查核世生公司時,僅係依不完整的資料及特定員工(主要係謝文棋)之單方面陳述,即出具上開查核報告,且自承無法保證該查核報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亦註明無法確認是否有其他未附於傳票後之驗收單據,或驗收紀錄有經竄改或藏匿之情事,從而,檢察官以該有疑義之查核報告作為認定被告等犯行之證據,尚嫌率斷。 ㈤、在世生公司網站及新聞資料上所載是否涉犯詐欺部分: 1、被告張榮興及選任辯護人辯稱:世生公司的網頁是由原設於台北市○○○路的企劃處主辦,於96年4月間委託專業公司 設計製作,於96年6月14日完成初稿並架設網站,原始網頁 詳如刑事準備二狀被證三十八所示。企劃處申請設置網站雖經張榮興核定同意辦理,但張榮興對於網站之管理並無直接參與,也未詳細審核內容細節。網頁上有關彰濱廠之技術介紹是在「合作夥伴」網頁提及「世生公司結合在環保、化工、高溫製程均有豐富實績的「豐映公司」,在本計劃中提供其研究發展(專利申請中)的複合多段連續式化學程序技術,供本計劃投資興建生產生質柴油的工廠。世生公司原始網站在「設備及建廠服務」網頁提及製程設備三大特色:模組化設計,縮短設備安裝時程,降低建廠成本。」、「專利 PFR 反應器,可提高轉化效率,降低製造成本。」、「專利PFR 反應器,可大幅縮小設備體積,提高未來產量擴充之可行產。」是指世生公司如果有機會對外提供「設備及建廠服務」時,所將提供設備之特性,至於專利PFR反應器的供應 商,可以為豐映公司或其他任何技術提供者。由於世生公司同仁可能不了解技術發展的歷程,因此,在世生公司部分文件未能精確表達有關技術名詞及相關專利事項。檢視世生公司原始網頁內容提案檔案,其中內容確有以下疏誤:⑴「專利PFR技術」應為「可申請專利PFR技術」或「引進PFR技術 」。⑵「年產甘油1萬噸」應為「投產後將年產甘油1萬噸」。⑶世生公司第一期建廠並未規劃生產「維他命A及維他命E」,企劃處曾提及開發產品之可行性,但尚未實施。本件告訴人等之投資時間,均在96年年初前完成,亦即告訴人等的投資與否,與所謂世生公司的網頁根本無關,且世生公司的網頁亦從未對外公開募股(網頁內容並無任何特定目的,只供參考),故系爭網頁的正確與否,與被告張榮興是否有所謂詐欺亦無關等語。 2、經查,證人謝文棋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世生公司完全沒有生產甘油的設備,根本不可能生產出甘油,網頁的資料都是由張榮興自己張貼的,而且只有他有辦法上網更正資料,其他人沒有密碼,監察人陳錫南要求張榮興提供密碼,但他提供錯誤的密碼,最後是行文到SEEDNET, 網路公司才提供正確的密碼,由我們上去更正網頁的投資人訊息,其他資料我們還是無法修改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 第229頁)。經本院函詢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惠送該公 司(前身SEEDNET)與企業客戶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簽訂之網頁服務契約影本,並請惠送網頁之原始設置及變更之相關資料,及說明上開網頁之變更程序,據該公司函覆稱:「經查世生公司係透由網路線上申請網頁服務,故無法提供網頁服務契約影本,僅提供『Seednet虛擬主機服務用 戶約定條款』、客戶於線上申請時本公司後端系統所留存之登錄申請記錄及網頁原始畫面供卓參,另經確認網頁係由用戶自行建置及維護,故本公司無法提供其網頁變更資料」,有該公司00000000007號函附卷可稽,從而世生公司上開網 頁之原始資料並無從查考,致未能以檢察官所舉被告張榮興於離職後公司之網頁資料,遽認係被告張榮興所建置並係用以欺騙社會大眾之證據,此先予敘明。 3、證人林佳叡於本院具結證稱:我曾在世生公司任企劃部協理,時間是95年5月到96年8月,主要是在台北辦公室做市場調查、市場策略規劃,市場包含油品原物料市場、生質柴油的銷售市場、副產品甘油的銷售市場,及公司指示的一些調查,包含設立境外公司或拓展中國市場及大陸辦公室,另外還包括原物料種植及相關土地租賃等,只要公司有交代,我們就要做企劃、調查、訪價。世生公司的網頁資料,包括要分幾頁、顏色、裡面放置照片,非工程專業、財務專業部分,當初是由我們跟廠商接觸,廠商做出一個初稿給當時的負責人張榮興確認好以後,就把該型態定下來,至於網頁裡面的資料包括工程及股東、資訊交流、增人的部分都是由張榮興提供給我們,當時網頁成立的伺服器是放在臺中豐映公司的辦公室。網頁資料要從臺中的伺服器做修改,台北沒有伺服器,無法修改。一開始網頁成立的時候,這些工程資料都是由張榮興提供給我們,由我們放進去,這些資料有當初在投資計劃書裡面的資料。我們所有的業務都是構想中的業務,因為還沒有開始投產,當時我們主要的產業是在生質柴油,但是張榮興認為副產品的甘油,所以我們也進行甘油部分,他認為有維他命A、E,我們就做這方面的調查,我們也做過生質油精的調查,我們實際上有做這些調查業務,能不能生產就不是我的業務範圍,有沒有請實驗室施作也不是我的業務等語(本院卷一第108頁背面至110頁),核與被告張榮興及選任辯護人所辯,有關網頁部分是由在台北的企劃處委託專業公司所承作相符。至於網頁的內容,被告張榮興承認有部分是誤載,且其未確實做審查的動作。經查,就檢察官起訴書所稱「世界生物公司所生產的甘油,年產量約為1萬 公秉」部分,被告張榮興辯稱:此部分應該是文詞不妥當,應該是未來可生產而不是現在已生產,這部分尚未生產。因為網頁都是企劃部在負責,他的內容我確實沒有做審查的動作等語。而查,證人林佳叡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們所有的業務都是構想中的業務,因為還沒有開始投產,當時我們主要的產業是在生質柴油,但是張榮興認為副產品的甘油,所以我們也進行甘油部分,他認為有維他命A、E,我們就做這方面的調查,我們也做過生質油精的調查,我們實際上有做這些調查業務等語,可知世生公司之主要產業為生質柴油,甘油只是副產品,則主要產業之生質柴油尚未生產,又何以會有副產品甘油之生產?則被告張榮興上開所辯,並非不足採信。另關於專利PFR反應器部分,經查,依世生公司之 投資計劃書所載:本計劃主要採用「專利申請中」的複合多段連續式化學程序生產生質柴油,使用植物油與甲醇或乙醇在酸或鹼性催化劑在60度C-120度C條件下進行酯轉化反應,生成脂肪酸甲酯或乙酯生質柴油,並生成副產品甘油及硫酸鉀」(參說明書證物2第4頁),而網頁資料上亦有相同 之記載(參刑事準備二狀證物38第5頁),證人林佳叡亦 證稱:網頁資料是張榮興提供給我們,由我們放進去,這些資料有當初在投資計劃書裡面的資料等語,則上開有關PFR 專利之描述,是否為被告張榮興所稱應是「可申請專利PFR 技術」或「引進PFR技術」之誤,亦非無可能。再者,檢察 官並未認定董事股東賴正時、陳錫南、許福龍、曾緇鳩、王中正、蔡福龍等人係因見上開網路資訊而投資,另投資人方美月、林進榮、詹麗珠、許欽池等人之投資,亦均非因見過世生公司上開網站內容而投資(詳下述㈥),故系爭網頁即便有誤載,亦難認被告張榮興即有詐欺。 4、檢察官於起訴書列載新聞資料影本,並於犯罪事實欄指稱是被告張榮興利用不知情之媒體多次散布世生公司即將量產生質柴油等虛偽消息之方式,惟被告張榮興則辯稱:這些都是媒體自己製造出來的,我告訴媒體的是我們公司當時正在辦增資,資金到位以後預估幾個月可以完成建廠工作,但是媒體報導時把前提拿掉了,這也是我們沒有辦法去控制的,最大的困擾是增資一直沒有辦法順利,導致工程延宕等語。而查,卷附之媒體資料均為經濟日報(調查局卷三第431頁至 442頁),其間雖不乏「董事長張榮興指出」,惟此乃記者 之記載,是否屬實,未見舉證證明,且記者所載內容應非全文照錄,是否有被告張榮興所辯,須待資金到位之前提未予列入,亦未可知,而媒體之記載係媒體之權限,檢察官復未舉出係被告張榮興利用媒體散布不實消息,自不能純以上開非屬被告張榮興製作權限之媒體報導,作為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㈥、被告等是否有對其餘投資人等施用詐術? 告訴人兼證人方美月於99年6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前 後投資320幾萬元,是透過教會的弟兄介紹,但在股東說明 會上有聽張榮興表示他是環保工程的先進,投資世界生物公司非常有前景,「而且可以申請專利」,會是台灣最大的生技能源廠,我對這方面一點概念都沒有。我前後參加3至4次股東會,第1次說要增資,後來是公司有發生困難,所以我 有去瞭解狀況等語(98偵24390號卷四第4至5頁);告訴人 兼證人林進榮於99年6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前後投資 1000萬元,因為有個募資會,張榮興表示他是工研院化工研究所的所長,他所研發的生質柴油是無污染的,有邀約我們投資,也是一位教會弟兄介紹的,時間約95年間,在台北市○○○路的一間大樓,由張榮興主持,有看到方美月,張榮興拿很多幻燈片給我看,因為我不是專業人員,我也看不懂,因為當時綠色環保興起,張榮興跟我們保證他有生產生質柴油的技術,(問:張榮興當時有無表示他有生質柴油的專利?)這個我忘記了。我前後參加很多次股東會,由張榮興主持,也有提到要增資,但我後續沒有增資,我有去參觀小型工廠,是台中豐映公司租一間房子在台中市區作為實驗室,是張榮興召集我們去看的,我有受騙的感覺等語(98偵24390號卷四第5至7頁)。告訴人兼證人詹麗珠於99年6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林進榮的太太,我所得到的訊息都是從我先生那裡來的,我前後投資400多萬元,一開始先認200萬元,每股14.286元,後續增加投資金額是技術認股,我沒有參加募資會,有參加股東會,但沒有幾次,我不知道張榮興在股東會中有無提到要增資,主要是我先生在教我等語(98 偵24390號卷四第9頁)。告訴人兼證人許欽池於99年6月28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每股85元購買,共購買27張,金 額為200多萬元,一開始是楊尚尉向我電話行銷,後來是林 子敬跟我行銷,現在已經找不到這2個人,我沒有參加過股 東說明會或募資會,事後有參加股東會2次,那時公司已經 發生問題,由謝文棋主持,我沒有跟張榮興接觸過,楊尚尉和林子敬沒有表示和世生公司是何關係,只是一直邀請我投資而已,但到最後我連股票都沒有,連印章都被騙走等語(98 偵24390號卷四第7至8頁)。上開告訴人兼證人均是世生公司之投資人,惟渠等均非看過相關之世生公司網頁及新聞資料而決定投資,其中告訴人方美月、林進榮、詹麗珠均是透過教會的弟兄介紹而投資,亦未指稱被告張榮興對渠等有何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之行為;另告訴人兼證人許欽池則更是透過來歷不明之「楊尚尉、林子敬」之電話行銷而投資,且自始至終均未見過股票,連印章都被騙走,亦未與被告張榮興接觸過,則其可能係遭「楊尚尉、林子敬」之詐欺,自難將此部分責任歸咎於被告等。另告訴人兼證人黃敦怡於99年6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前後投資70萬元,98年1月左右,我聽朋友張金素說蔡福德是大慶證券的經理,蔡福德買世界生物公司的股票,張金素已經買300多萬元,我並 上網搜尋張榮興的相關資料,得知他是化工博士,每年發表的論文很多,我就去找周志偉,他是成大物理的碩士,也是基督徒,因為化工的部分我不懂,希望他帶我去看彰濱工業區的工廠,我聽張榮興的說明,再決定要不要投資。98年1 月初,我帶張金素、周志偉、蔡福德到彰濱廠,到了之後張榮興也在場,我們5人就在會議室裡面,由張榮興用POWERPOINT跟我們解釋,說他有生質柴油的關鍵技術,有介紹為何 要生產生質柴油,也表示和中興大學有技術合作,要研發更先進的技術,而且已經和大陸方面在洽談,並看過大陸給他的報價,得知他的技術所需的成本相對較低,原因是他有關鍵技術,將來要整廠輸出大陸,他跟大陸某書記有聯絡,要統包大陸幾個省,作為總經銷和總代理,還提到在馬來西亞種植痲瘋樹,也就是白油桐,因為從種子裡面可以提煉生質柴油,準備在98年4、5月就可量產,先把EPS做高,可以達 到10幾元,就可以上櫃上市,我當時有詢問他,為何在網路上表示97年9月就要量產,為何到現在都沒有量產,他說因 為資金不夠,就差最後一筆,所以要募資,只要這筆資金到位,就可以正式量產,因為周志偉具有專業的化工背景,他也相信張榮興所說的話,張榮興還表示他先前在工研院是計畫組的負責人,轉導很多企業,賺很多錢,所以他決定出來做,他後來還帶我們去4、5層樓高的行政大樓,旁邊還有大油槽,「如果他真的要騙我,應該不需要蓋那麼大的油槽,大約3到4個」,他又帶我們去大樓的斜對面,去看實驗室,我在行政大樓有看到2、3位行政人員,我有問張榮興為何都沒有什麼員工,他說他正在面談當中,我們被引導到實驗室內,他說這就是模擬的生質柴油的生產過程,他已經設計出模具,他有關鍵技術不怕他人抄襲,而且可以量產生質柴油,產量相較於其他同業更高,成本更低,產量更大。去參觀實驗室時,他說他已經提煉成功。我只參加過一次股東會,就是98年底的股東會,才知道公司有問題了,而且我被張金素騙了,她當時是以每股10元買進的,並不是每股35元,可是我每股以35元買進。我認為張榮興在98年12月14日開股東會時,當初世生公司將工程統包給豐映公司,其中有很多款項,應該由豐映公司支出,卻由世界生物公司報帳,張榮興當初針對這點對股東表示抱歉等語(98偵24390號卷四第9至12頁),其雖有對被告張榮興質疑為何在網路上表示97年9 月就要量產,而到現在都沒有量產,惟被告張榮興亦解釋稱因為資金不夠,就差最後一筆,所以要募資,只要這筆資金到位,就可以正式量產,此與被告張榮興於本院所辯相同,且依上開所述,事實上亦是如此,況黃敦怡亦證稱:「如果他真的要騙我,應該不需要蓋那麼大的油槽,大約3、4個」,而被告等亦提出彰濱廠建廠工程簡介及建廠過程錄影剪輯光碟(刑事準備四狀被證四十三),證明彰濱廠龐大的工程,是確實在進行,且主要設備及管路均已完成。且證人黃敦怡於參觀上開工廠時,亦偕同具有專業化工背景的友人周志偉,周志偉亦相信張榮興所說的話,足見被告張榮興亦應未對其等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㈦、被告等是否有淘空、挪用世生公司資金? 1、告訴人兼證人謝文棋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於96年10月8日進入世界生物公司工作,之前擔任廠長 ,現在是協理,也是臨時管理人。因為工廠設備大部分到位,某些沒有定位,大部分沒有配管配線,所以不能向經濟部及環保署取得許可。世生公司自95年建廠迄今因實驗工廠欠缺配電、設備,工廠設備欠缺管線,尚無法生產運作,因此未生產生質柴油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27至230頁); 證人林文彬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8 年3月到職,擔任生產課長,98年6月1日升任廠長。伊進來 工廠後,建廠工程業已停頓,廠務人員僅負責設備之維修與保養,因此根本無法生產生質柴油,而伊未曾看過建廠之施工配置圖,也沒有看到配管工程圖,只有看到流程圖,因為張榮興表示資金不足,積欠廠商工程款,所以無法完成這些設備,世生公司近況缺失及製程設備表〔按,附於調查局卷二第55至71頁〕是伊在擔任廠長期間所完成的,而依世生公司近況缺失及製程設備表,廠內的油槽、製程區、鍋爐、機電大樓內設備、槽車灌充區均有缺失,評估全廠固定設備定位達成率約87%、全廠配管工程達成率約20%、全廠製程區及油槽區及槽車灌充區之電纜配線與馬達開關箱電源配線達成率0%、全廠製程區PLC儀控裝配達成率0%,伊認為世生公司 沒有生產生質柴油的能力,除非更換設備,因為張榮興將設備複雜化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30至232頁)。上開證 人雖證稱世生公司目前沒有生產生質柴油的能力,惟亦不否認工廠設備大部分已到位之事實,僅是因大部分沒有配管配線,致無法向經濟部及環保署取得許可從事生產生質柴油。而被告等則辯以:配管、配線必須設備安裝完成後方能進行,且是因增資不順導致資金短缺而無法完成建廠等語。經查,證人林源泰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 長壕公司負責人,有承包豐映公司統包世生公司的工程,承包桶槽、鋼架、管架、製程區、平台、欄杆,工程款約1500萬元,伊承包的工程有部分工程沒有完成驗收,因為張榮興沒有付給伊工程款,伊有陸續向他催討,他表示公司已經沒有錢了,也沒有完成配管、配電,很多工程都無法驗收,因為張榮興說公司已經沒有錢了,最後開給伊一張折讓單就表示驗收了,另外有一部分工程沒做,張榮興就直接扣伊工程款,目前還有80幾萬元未收到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32至234頁);證人黃大庭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順展機械公司負責人,有從98年承包豐映公司統包世生公司彰濱廠的工程,主要是配管工程,伊到世生公司從事配管工程時,他們內部的設備是陸陸續續到位,沒有全部到位,伊主要是製程區和管架上的配管工程,但都還沒驗收,因為材料不足,而且施工圖面也不夠,無法完成配管。因為施工圖面都是陸陸續續畫出來的,幾乎所有材料都缺,沒有一套完整的施工圖面和施工計畫,伊實際施作的工程是配管,但是伊是照圖施工,沒有圖面根本無法完工,而且連材料都沒有,材料主要是豐映公司提供。(問:你施作的工程,完成進度為何?)管架部分圖面都施工完成,但製程區只有完成一、兩成。當時議定的工程總價是3、4百萬元,但是實做實算,目前豐映公司積欠伊70多萬元,世生公司積欠伊40多萬元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34至236頁)。足見長 壕公司所承包之桶槽、鋼架、管架、製程區、平台、欄杆工程,確有完成大部分的工程,惟因資金緣故致未全部完成,且亦因此而無法完成配管、配電,此亦與負責製程區及管架配管工程之順展機械負責人黃大庭所證,因為材料不足,而且施工圖面也不夠,管架部分圖面都施工完成,惟製程區只有完成一、兩成,而世生及豐映公司均有積欠伊工程款之情節相符。雖上開證人均證稱建廠時無設計圖說,惟被告等則提出設計圖說清單(刑事準備四狀被證四十二),以證明建廠施工確有設計圖說,並表示順展公司只是負責提供現場施工的人力,在現場由豐映公司人員指揮進行施工,並且是按照每一英寸焊道實作實算,豐映公司自無需提供整套設計圖說給順展公司等語,此與證人黃大庭所證工程款是實做實算,材料是豐映公司所提供相符,且長壕公司、順展公司均係豐映公司之小包,並僅負責部分工程,全部施工自是由豐映公司監督負責,尚不得以其等未見過上開設計圖說,即謂豐映公司無此圖說及建廠能力。另證人即世登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明則於本院具結證稱:世登公司為豐映公司下包商,96年底有承攬系爭工程之4座5000公秉及5座1000公秉桶槽之現場施工製造,上開桶槽所需的鋼板及型鋼是由豐映公司供應,世登公司只負責施工,而之前豐映公司有提供相關設備圖說給伊,又上開桶槽已全數施作完成,而鋼板是1片1片銲好之後才照X光,確認銲接完成,整個桶槽做完之後有試做水壓,過了之後等驗收,驗收是由世生公司、豐映公司的監工人員當場來試、來看,豐映公司也有委託消防局、還有一間專門檢驗桶槽的顧問公司等外面驗證機構做相關檢驗,也都有通過,所以我們也有請到尾款。本件工程全部的施工費用為1 噸1萬8千元,總共1千噸,應該是1千8百萬元,還有包括 一些修改的,全部總共2千萬元,施工期差不多1年,同時間少則會有7、8位,多則會有20位工人在那裡施工,因為材料都是陸陸續續進來,材料多我們工人就進去比較多。而施工費用是看進度,我們是月結,看這個月做幾噸我們就請百分之九十的款項,最後驗收通過以後再請尾款等語(本院卷一第106頁背面至108頁)。故並非所有工程均未完工、付款,亦非所有廠商均未見過設計圖說。 2、世生公司於97年8月11日第二屆第9次董事會議,即有提報資金需求及增資作業進度,並有討論「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擬分現金增資及銀行融資一億元二部分,提請議決。決議:同意授權董事長辦理,但董事無法提供保證。」另有「張榮興請辭董事長職,建請董事會改選繼任董事長人選案。決議:不同意辦理。」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可參(參說明書卷證物34)。而經被告張榮興洽詢銀行辦理融資事宜,銀行表達「因張榮興之舊公司與政府就仲裁賠償事尚未獲得理賠,仍有銀行借款延遲未清償,若董事不連保,無法辦理。」故於97年9月8日第二屆第10次董事會,張榮興即再度請辭董事長,由董事會推舉簡瑞村擔任董事長,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可參(參說明書卷證物35)。惟因簡瑞村隨後以存證信函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故於97年10月3日召開第二屆第11次董 事會,改選豐映公司指派之法人董事游重義擔任董事長,並有「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擬辦理銀行融資,授權游重義董事長及張榮興執行長得依公司營運需求,向銀行申請工程款及營運所需資金融資」,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可參(參說明書卷證物36)。惟向銀行融資並不順遂,故97年10月23日第二屆第12次董事會議即有「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因辦理銀行融資延宕,因應對策提請討論議決。決議:授權董事長向銀行申請融資,預定額度二億元,含工程款及營運所需資金,以應營運之需。」有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可參(參說明書卷證物37)。97年11月25日召開第二屆第14次董事會,討論「第一案:本公司營運已瀕臨破產,提請討論議決處理對策。決議:預定2008年12月10日召開本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於臨時股東會提出以下提案:甲、本公司增資至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整。乙、由豐映公司及榮群公司以應付工程款參予投資15,435,000股,其他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參與增資合計4,000,000股,此次增資案以每股10元發行。第四案「游重義董 事長請辭,公開選任董事長案。決議:全體董事無異議同意推選張榮興擔任董事長。」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說明書卷證物38)。於97年12月12日,世生公司即依董事會決議召開97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並通過修改公司章程 「本公司授權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億元,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均為普通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有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參(說明書卷證物23)。另於98年3月24日,世生公司召開第二屆第16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 :「討論事項:擬依九十七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繼續辦理增資,提請決議。決議: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繼續辦理增資作業,並以98年4月15日為預定增資基準日。授權董 事長與豐映公司、榮群公司及彰濱廠其他工程承攬廠商協商辦理工程款轉增資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得邀請特定人參與本公司增資作業。股東及董事代墊及應付款轉增資作業,應由公司正式發文徵詢個別股東及董監事之意願後,憑以辦理。」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可參(說明書卷證物42)。由上可知,世生公司自97年8月開始,即有資金不足之問題,歷 次董事會均在討論資金不足該如何因應的議題,97年第4季 甚至更換過2次董事長(簡瑞村及游重義),希望能協助解 決資金不足的困擾,最後方於97年11月25日第二屆第14 次 董事會決議辦理增資因應。故後續工程無法繼續施作,應係因資金不足所致無訛。 3、次查,世生公司自95年3月起所提計畫書(刑事準備狀一被 證8)資金需求為登記資本額4億元(即一般股共2800萬股 ,每股14.3元),應收股款為5.2億元(即再加上技術股1200萬股,每股10元),惟實際投入之股款僅4億568萬8974元 ,約僅78%(其中被告2人及豐映公司陸續投入技術股資金,含以債作股之4000萬元,共達7662萬5千元),即無資金繼 續建廠,致無法投產,且因董事不願連保,致未能辦理銀行融資,亦無使用票據。然世生公司已付工程款4億2294萬6169元(參說明書卷第27頁世界生物公司工程合約發包合約彙 總表),加上共40個月的員工薪資及日常水電支出開銷,已逾所收股款,則股東投資款尚不足支應工程支出,被告等又如何得以掏空、挪用資金?況世生公司資金不足時,豐映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合劉淑鳳亦合計代墊1716萬9千元予世生 公司,此亦據證人蕭莉玲於本院具結證稱:我知道一段時間會計會去跟張榮興調錢,張榮興就會去跟豐映公司劉淑鳳調錢,正確金額多少錢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很多,包括我們的電費、水費、便當錢、員工薪資都跟豐映公司調等語(本院卷一第103頁),而世生公司迄今仍未歸還,亦有98年5月7 日向劉淑鳳及豐映公司借款之簽呈、豐映公司代墊資金之借據與支付明細、劉淑鳳代墊款項之借據及支付明細(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九、十、十一),且世生公司確曾因財務困難,而向世生公司之股東即豐映公司、劉淑鳳分別借款13,002,690元及4,261,455元,另亦積欠被告張榮興自97年10月起之 薪資1,629,512元,此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判決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則若被告等確有掏空世生公司之意圖,又何須在世生公司資金缺乏時,提供代墊款予世生公司,且被告張榮興又為何未向世生公司支領該得之薪資? ㈧、綜上所述,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對告訴人等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告訴人等亦非因陷於錯誤而投資世生公司,且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何掏空、挪用世生公司股款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2人此部分均罪嫌不足,自應均為無罪之判決。 伍、被告張榮興就上開檢察官所起訴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部分(即上開壹、二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榮興涉有此部分罪嫌,係以證人即世生公司監察人陳錫南、董事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該公司員工黃芝楹、陳立達、副廠長謝文棋之證述,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9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834836840號函及檢附之世界生物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董事會議事錄、世界生物公司專案查核報告等為其論據。 二、訊據被告被告張榮興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曾將97年12月30日、98年1月14日之董事會議紀錄,交代黃芝楹找 陳立達幫忙,持送給董事曾緇鳩等人簽名,伊對於會議形式基本上認為與會人員有共同意思的表達就構成會議的結果,由於世生公司董事們都非常繁忙,可從歷次董事會幾乎都是在台北租用咖啡廳開會即知,所以對於增資這件事情,由於幾次董事會董事們都要求在資金缺乏情況下,請豐映公司協助能夠以債換股,所以當要辦理公司增資程序時,伊才指示會計人員辦理,由伊先在出席人員上面簽名,代表這個文件伊已經認同,請黃芝楹小姐辦理相關程序,伊還特別指示她因為曾緇鳩、許福龍兩位董事伊沒有電話聯絡上,所以請她寫一份說明書一併交給陳立達送交董事們簽字,如果他們有意見就開會討論,對於陳立達如何完成這些簽名伊不清楚,伊看到的是會計室黃芝楹拿著已經簽完名的會議紀錄及一份辦理公司變更事項的文件跟一張用印申請書來找伊,伊看到這些簽名與伊平常看到的很像,所以伊就同意她用印,伊並無偽造文書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以:世生公司於豐映公司同意以債轉股四千萬元,認購四百萬股的股份後,由會計室準備增資文件,送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該事務所表示,97年12月30日第二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增資金額與實際增資金額不符,需修正董事會議事錄,另98年1月14日增資案須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世生公司會 計室依該會計師事務所建議,製備97年12月30日議決辦理增資之議事錄、98年1月14日增資案同意通過之議事錄,送交 董事長張榮興核示。張榮興基於董事成員事業忙碌,董事會召集不易,且會議重要的事項是集體有共同的意思表達,因此指示會計室「請同仁將會議紀錄持送各董事表達意見,若全體董事均同意並簽名,即表示董事同意議決事項,若有董事不贊成,就重新召開董事會討論議決。」會計室即請駐留台北的同仁陳立達負責將該2份會議紀錄送交董事審閱及簽 字,於全體董事完成簽章後,再由會計室簽出用印申請單,呈交董事長張榮興核准用印。張榮興審查該2份會議紀錄及 董事簽名後,確認全體董事均已簽名同意後,於用印申請單簽名同意用印,然後由會計室用印後轉送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代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張榮興依其認知,認為只要全體董事無異議並簽名同意,即表示是大家共同意思之表達,即已達成會議目的。因此,當會計室同仁製備97年12月30日及98年1月14日會議紀錄送交董事長室請示 時,張榮興即依此認知指示同仁持送董事簽名後辦理,部分董事向調查站及地檢署指稱會議紀錄之簽名係變造一事,由於該2文件係由會計室主辦,然後由陳立達持送交給董事簽 字,於董事完成簽字後,張榮興並已確實審核確認各董事簽名樣式與平常簽名樣式相符,加上蔡福德、王中正、曾緇鳩均於98年12月14日在台中地檢署作證時,均表示陳立達確認有持送文件交其簽署,只表示並未參加該2次會議,也證實 該2文件並未偽造或變造等語。 三、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世生公司97年12月30日之董事會議紀錄記載「討論事項:訂定增資基準日案。說明:本次發行新股新台幣42,554,000元,分為4,255,400股,每股面額10元,除保留十分之一由 員工認股外,餘由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增認,訂97年12月31日為認股基準日,員工及原股東未於上述日期前認股者,視為棄權,由其他股東或新股東或授權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足,股款限於98年1月14日前繳足,並訂98年1月14日為增資基準日,可否 請公決案。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出席人員張榮興、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另世生公司98年1月14日之董事會議紀錄記載「討論事 項:增資案。說明: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4,255, 400股,每股10元,其中股東以「股東往來、應付工程款」 之貨幣債權40,000,000元增資抵充股款、增資後,額定股本為400,000,000元,分為40,000,000股,每股10元,實收股 本變更為348,209,000元,分為34,820,900股,每股10元。 提請 公決。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出席 人員張榮興、曾緇鳩、蔡福德、王中正、許福龍),有該2 次董事會議事錄可參(參說明書卷證物四十、四十一)。 ㈡、查,97年11月25日,世生公司第二屆第14次董事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本公司營運已頻臨破產狀況,提請討論議決 處理對策。決議:預定2008年12月10日召開本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於臨時股東會提出以下提案:甲、本公司增資至資 本額新台幣五億元整。乙、由豐映公司及榮群公司以應付工程款參予投資15,435,000股,其他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參與增資合計4,000,000股,此次增資案以每股10元發行。第四案 「游重義董事長請辭,公開選任董事長案。決議:全體董事無異議同意推選張榮興擔任董事長。」(參加人員:賴正時、許福龍、王中正、游重義、張榮興)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參說明書卷證物三十八)。於97年12月12日,世生公司即依董事會上開決議召開97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 並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本公司授權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億元,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均為普通股,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有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參(說明書卷證物二十三)。另於98年3月24日,世生公司召開第二屆第16 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討論事項:擬依九十七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繼續辦理增資,提請決議。決議: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繼續辦理增資作業,並以98年4月15日為預 定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與豐映公司、榮群公司及彰濱廠其他工程承攬廠商協商辦理工程款轉增資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得邀請特定人參與本公司增資作業。股東及董事代墊及應付款轉增資作業,應由公司正式發文徵詢個別股東及董監事之意願後,憑以辦理。」(參加人員:張榮興、王中正〔簡照洋代)、曾緇鳩、許福龍〔曾緇鳩代〕、蔡福德),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可參(說明書卷證物四十二)。足見本次增資案,確係由董事會為因應公司瀕臨破產狀況,而建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增資案,並建請豐映公司及榮群公司以應付工程款參予增資,而該增資案亦經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惟增資效果不佳,故由董事會再決議繼續辦理增資,並授權董事長與包括豐映公司在內之承攬世生公司工程之廠商以工程款轉增資事宜。 ㈢、證人黃楹芝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世 生公司任會計,97年12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當初是張榮興跟我說公司要辦增資,請我去處理這一件事,我先前沒有辦過,所以我有去問揚智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詢問他們辦理增資應該要準備那些文件,我就根據張榮興的指示,製作這份董事會議事錄,我製作好之後就拿給張榮興確認,沒有問題之後,他就在上面蓋公司大小章,交給事務所去處理,張榮興說這件事情很急,要我在農曆年前處理完畢,所以我就將97年12月30日及98年1月14日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傳真 給陳立達,請他拿去給股東簽名,另外張榮興有交代,曾緇鳩和許福龍股東的部分,另外寫一份增資的說明,我有e-mail給陳立達,請他一併拿給股東。世生公司實際上沒有召開這2次會議,是因為張榮興要辦理增資,而辦理增資的應備 文件中,必須具備這2份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陳立達事 後有來彰濱廠開會,將簽到簿交給我時,股東的簽名都已經完成了。我記得我收到這2份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時,有 請同事先掃描到電腦,因為紙本可能會不見,所以掃描到電腦裡,至少有留存紀錄,而且這次辦理增資有急迫性,先將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掃描到電腦裡,再用e-mail的方式寄給會計師事務所比較快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24至227 頁)。證人黃芝楹所證,與被告張榮興所辯均相符合。至於證人謝文棋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97年12 月30日及98年1月14日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和歷次董事 會議事錄和簽到簿的格式不同,而且公司的電腦裡面完全沒有這2份董事會議事錄的資料,都已經被刪除了,而且也沒 有這2份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的正本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30頁),則與證人黃芝楹所證:我記得我收到這2份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時,有請同事先掃描到電腦,因為紙本可能會不見,所以掃描到電腦裡,至少有留存紀錄,而且這次辦理增資有急迫性,先將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掃描到電腦裡,再用e-mail的方式寄給會計師事務所比較快等語有所出入,且嗣後被告張榮興已離開世生公司,謝文棋又係後來之臨時管理人,資料應為其所掌控,則同時兼告訴人之證人謝文棋此部分所證是否屬實,即非無疑。 ㈣、證人陳立達於99年4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96 年9月3日進入世生公司任行銷企畫,後來升副理及經理,因為廠辦合一,最後接副廠長。97年12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應該是黃芝楹打的,交給我,由我拿給在台北的股東簽名。我記得有去第一銀行找王中正的太太簡副理,也有去樹林找曾緇鳩,但我不確定是不是針對這次的董事會議事錄。我通常會先傳真董事會議事錄的內容給他們,再拿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給他們簽名。(提示世界生物公司97年12月30日董事會簽到簿)是否記得黃芝楹請你去簽的這份董事會議事錄,你找到幾位股東簽名?)我確定有王中正,因為我和他太太簡副理約在第一銀行,後來王中正直接過來簽名,我也知道我有去過樹林找曾緇鳩簽名,我確定許福龍沒有在上面簽名,因為我找許福龍的那天,他沒有上班,沒有聯絡到許福龍,我記得曾經約蔡福德到仁愛路國泰世華銀行,但不確定是否簽12月30日的董事會議事錄。我平常都是星期一去世生公司彰濱廠開會時,順道將簽到簿交給張榮興。(問:既然許福龍沒有在簽到簿上簽名,為何該份董事會簽到簿會有許福龍的筆跡?)我真的不知道。(提示98年1月14日董事會議 事錄,該份議事錄的簽到簿,是否是黃芝楹請你拿去給股東簽名?)應該是我拿去的,不會由黃楹芝拿去。(問:你在調查站表示同時拿97年12月30日共2份董事會議事錄的簽到 簿請股東簽名,有何意見?)是,因為2份董事會議事錄的 內容差不多。(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表示你有將2 份董事會議事錄拿給曾緇鳩及王中正簽名,曾緇鳩在台北樹林工業區的辦公室簽名,王中正在復興北路第一銀行簽名,至於有沒有附上董事會議事錄,你就不確定了,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問:你剛才表示你去找股東簽名時,會先傳真董事會議事錄?)如果是我自己做的,我會先傳真給股東,但黃芝楹交給我,如果是很急,我就直接拿簽到簿給股東簽名,不能確定是否有事先傳真給他們。(問:你將這2份 董事會簽到簿拿到彰濱廠時,有無先拿去給張榮興?)應該是先拿給張榮興,我記得我先將2份董事會簽到簿一併拿去 給董事簽名,而且拿去簽名當天是假日,好像是只紀念不放假,很多公司都有上班,但是許福龍公司沒有上班,所以我找不到許福龍。(問:黃楹芝有無e-mail給你增資說明,請你拿去給曾緇鳩及許福龍?)我印象中好像有。(問:你是否確定你拿的這2份董事會簽到簿上並沒有許福龍的簽名? 如果沒有他的簽名,你如何向張榮興交代?)就我所知,許福龍和張榮興是唱反調的,所以很多時候就算沒有許福龍的簽名,張榮興也不會覺得怎麼樣。(問:你將這2份簽到簿 交給張榮興後,何時再將這2份簽到簿轉交給黃芝楹?)可 能張榮興打分機給我,或是直接找我,叫我將這2份簽到簿 拿給黃芝楹等語(98偵24390號卷三第221至227頁)。證人 陳立達確定有找王中正及曾緇鳩在該2份簽到簿上簽名,亦 稱有拿增資說明給曾緇鳩及許福龍2人,核與證人黃芝楹上 開所證相符。證人陳立達雖亦證稱沒有拿給許福龍簽名,惟查:1、證人陳立達證稱,印象中有拿增資說明給曾緇鳩及 許福福2人,核與被告所辯:伊還特別指示黃芝楹,因為曾 緇鳩、許福龍兩位董事伊沒有電話聯絡上,所以請黃小姐寫一份說明書一併交給陳立達送交董事們簽字等語,及證人黃芝楹所證:張榮興有交代曾緇鳩和許福龍股東的部分,另外寫一份增資的說明,我有e-mail給陳立達,請他一併拿給股東等語相符。則證人陳立達既將上開增資說明交予許福龍,何以會不同時請其在簽到簿上簽名?此甚有疑。2、被告張 榮興辯稱:由伊先在出席人員上面簽名,代表這個文件伊已經認同,請黃芝楹小姐辦理相關程序…對於陳立達如何完成這些簽名伊不清楚,伊看到的是會計室黃芝楹拿著已經簽完名的會議紀錄及一份辦理公司變更事項的文件跟一張用印申請書來找伊,伊看到簽名與伊平常看到的很像,所以伊就同意她用章等語;核與證人黃芝楹所證:陳立達事後有來彰濱廠開會,將簽到簿交給我時,股東的簽名都已經完成了,這份董事會議事錄,伊製作好之後就拿給張榮興確認,沒有問題之後,他就在上面蓋公司大小章,交給事務所去處理等語相符,足見上開簽到簿是證人陳立達到世生公司彰濱廠開會時,直接交給證人黃芝楹,且其上已完成全部董事之簽名,再由黃芝楹將上開簽到簿連同增資之相關資料,請被告張榮興用印無訛。證人陳立達雖證稱這2份董事會簽到簿拿到彰 濱廠時,「應該是」先拿給張榮興云云,惟與黃芝楹上開證述不符,且當初係由黃芝楹委請陳立達將增資說明與簽到簿在台北請董事簽名,則何以陳立達於至世生公司彰濱廠時,要先將簽到簿交與被告張榮興,再由被告張榮興請其轉交黃芝楹?此亦有疑。另參諸上開2件會議紀錄上之簽名,確與 各該董事平時於會議簽到簿上之簽名樣式相同,肉眼實無法分辨其真偽,此可參各董事均承認確有出席之97年12月30日下午6時,在台北市○○○路○段218號伯朗咖啡三樓VIP會 議室之世生公司第二屆第15次董事會議簽到簿上之簽名可知(參調查局卷二第49頁),則本件是否為被告張榮興偽造許福龍在簽到簿上之簽名,即非無疑。故證人許福龍雖於偵查中證稱:(問:這2次董事會簽到簿上之「許福龍」簽名, 是否你所親為?)除非他拿出我親筆寫的正本,否則我不會承認,因為我根本沒有去。」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8 頁)即便屬實,亦難認定係被告張榮興偽造其簽名,且檢察官亦未認定被告張榮興有偽造許福龍此部分之簽名而起訴被告張榮興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從而本院認證人陳立達此部分關於被告張榮興不利之證述,尚難採信。 ㈤、證人蔡福德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有同意世生公司發行4000萬元新股,同意世界生物公司將4000萬元新股交予豐映公司用以抵充債務,這2次董事會簽到簿上之 「蔡福德」簽名是我親自簽的。(問:你既然沒有參與彰濱廠的2次董事會,為何你能夠親自簽名?)我搞錯了,我是 針對在台北開會的部分,我承認是我自己親自簽名,而且有同意董事會的內容,但是彰濱廠的部分,我確定沒有去開會,我也沒有在上面簽名。(問:陳立達曾否拿上開2董事會 簽到簿讓你簽名?)我不知道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50、 51頁)。證人蔡福德雖一開始承認上開2次董事會簽到簿上 之「蔡福德」是其親自簽名,嗣後又否認,惟查,證人蔡福德一開始即坦承「有同意世生公司發行4000萬元新股,同意世界生物公司將4000萬元新股交予豐映公司用以抵充債務」,嗣後亦未否認有為上開同意,而依97年12月30日下午6時 ,在台北市○○○路○段218號伯朗咖啡三樓VIP會議紀錄所載(參刑事準備狀一被證三十六),並無「世生公司發行4000萬元新股,世生公司將4000萬元新股交予豐映公司用以抵充債務」之議案,反而是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在世生公司 會議室之董事會議事錄,方有「其中股東以『股東往來、應付工程款』之貨幣債權40,000,000元增資抵充股款」之說明,從而證人蔡福德否認有在上開2次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一事 是否可採,即非無疑。另證人王中正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問:陳立達曾否拿上開2份董事會簽到 簿讓你簽名?)我記得陳立達有來找過我,但是沒有拿這2 份董事會議紀錄給我看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8頁)、證 人曾緇鳩於98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陳立達有一次拿簽到簿給我補簽,我以為是97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 在伯朗咖啡VIP室的會議,該2次董事會議的簽名,我搞不清楚是怎麼弄的等語(偵24390號卷一第64頁),其2人雖均否認有參加上開2次董事會議,惟對於是否有在其上之簽到簿 簽名,則稱不清楚。惟查,證人陳立達證稱確有找過渠2人 簽名,而渠2人亦均承認證人陳立達確有找過渠等,證人曾 緇鳩雖稱是誤以為是97 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在伯朗咖啡 VIP室的會議,惟該次會議既有實際召開,則其自會於與會 時簽到,焉會事後補簽?且證人陳立達當天是同時拿2份簽 到簿過去讓其簽名,其又為何未質疑為何要簽2份簽到簿? 凡此在在證明,證人此部分所證,應係避重就輕之詞,欲加以混淆而為不利被告張榮興之證述。 ㈥、關於本次增資案,確係由董事會為因應公司瀕臨破產狀況,而建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增資案,並建請豐映公司(及榮群公司)以應付工程款參予投資,而該增資案亦經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惟增資效果不佳,故由董事會再決議繼續辦理增資,並授權董事長與包括豐映公司在內之承攬世生公司工程之廠商以工程款轉增資,足見關於97年12月30日及98年1 月14日之議案,世生公司之董事均知悉並同意其內容,則被告張榮興為迅速及便宜行事,僅將增資說明及簽到簿委請他人交予各董事簽名,而各董事亦簽名於上,自屬共同之決議,與聚在一起開會同意無異,則即便實際上未於97年12月30日及98年1月14日在世生公司彰濱廠會議室召開該2次董事會議,即此部分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依上開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被告張榮興應不構成此部分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張榮興有何檢察官所起訴之偽造文書犯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張榮興涉犯上開罪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張榮興此部分亦犯罪嫌疑不足,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附表1:賴正時等人之投資金額一覽表(本附表係依據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檢附之世生公司設立、變更資料編製) ┌──┬──────┬───────┬─────────────┬───────┐ │編號│受害人姓名 │投資時間 │存入帳戶 │投資金額(單位:│ │ │ │ │ │新臺幣) │ ├──┼──────┼───────┼─────────────┼───────┤ │ 1 │賴正時 │95年4月20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60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5年7月5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25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5年9月1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25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 1,100萬元│ ├──┼──────┼───────┼─────────────┼───────┤ │ 2 │陳錫南 │95年10月27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50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 1,500萬元│ ├──┼──────┼───────┼─────────────┼───────┤ │ 3 │許福龍 │95年6月28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3,000萬元│ │ │(以晃誼科技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名義) │95年8月30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3,00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6年11月30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01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 7,010萬元│ ├──┼──────┼───────┼─────────────┼───────┤ │ 4 │曾緇鳩 │95年7月5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400萬元│ │ │(以全國加油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站股份有限公├───────┼─────────────┼───────┤ │ │司、得弘投資│95年9月6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000萬元│ │ │股份有限公司│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名義) ├───────┼─────────────┼───────┤ │ │ │95年10月2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00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6年11月30日 │世生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 1,00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 3,400萬元│ ├──┼──────┼───────┼─────────────┼───────┤ │ 5 │王中正 │95年4月24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6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5年7月5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39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5年9月29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55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6年6月25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214萬2,857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6年10月22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 100萬1,000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7年4月1日 │世生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 157萬3,000元│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96年11月30日 │世生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 440萬元│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2,011萬6,857元│ ├──┼──────┼───────┼─────────────┼───────┤ │ 6 │蔡福德 │97年6月18日、6│世生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 200萬元│ │ │ │月24日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小 計│ │ 200萬元│ └──┴──────┴───────┴─────────────┴───────┘ 附表2:世生公司吸金一覽表(本附表係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檢附之世生公司設立、變更資料編製) ┌──┬──────────────┬───────────┐ │編號│項目 │投資金額(單位: 新臺幣)│ ├──┼──────────────┼───────────┤ │ 1 │設立之投資金額 │ 1,000萬元│ │ │第1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5,100萬元│ │ │第2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1億1,348萬9,696元│ │ │第3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2,015萬8,050元│ │ │第4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3,183萬1,428元│ │ │第5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8,933萬1,800元│ │ │第6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5,741萬200元│ │ │第7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2,519萬4,800元│ │ │第8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471萬9,000元│ │ │第9次增資之投資金額 │ 4,255萬4,000元│ │ ├──────────────┼───────────┤ │ │小 計 │ 4億4,568萬8,974元│ ├──┼──────────────┼───────────┤ │ 2 │扣除: │ │ │ │張榮興之投資 │ 240萬7,500元│ │ │劉淑鳳之投資 │ 108萬7,500元│ │ │豐映公司之投資 │ 7,200萬元│ │ │張瑋純(張榮興之女) │ 56萬元│ │ │張瑋蘋(張榮興之女) │ 57萬元│ ├──┼──────────────┼───────────┤ │ │小 計 │ 7,662萬5,000元│ ├──┼──────────────┼───────────┤ │ │世生公司向投資人吸金金額 │ 3億6,906萬3,9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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