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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俊誠高文崇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告
木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明恊
被告
游朝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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