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 原告
- 黃淑美
- 被告
- 黃培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4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4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