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鍾任琴
- 訴訟代理人
- 曾慶崇律師
- 被告
- 修嘉徽
趙元成(原名趙碾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損害賠償之訴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修嘉徽、趙元成所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修嘉徽、趙元成所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以書狀聲請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