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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莊深淵黃佳琪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告
鍾任琴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告
修嘉徽

      趙元成(原名趙碾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損害賠償之訴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修嘉徽、趙元成所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修嘉徽、趙元成所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以書狀聲請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審判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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