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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欣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政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車牌號碼6785-D5」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6789-D5」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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