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欣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欣政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車牌號碼6785-D5」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6789-D5」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