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宜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57年10月17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7年10月7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