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施學珍、黃瑞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施學珍 被 告 黃瑞芳 禾康紙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泳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22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