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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賴恭利陳秋月陳玟珍

原告
施學珍
被告
黃瑞芳
被告
禾康紙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泳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22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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