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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簡璽容

  • 被告
    鄒家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家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4945、15567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 17504、23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家右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鄒家右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立公司)、美商高奇公司(下稱高奇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基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下稱普瑞得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利惠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法籍安格尼絲. 特勞伯女士、美商卡文克雷恩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下稱諾菲斯公司)、美商W.L.戈爾有限公司(下稱戈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權,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附件「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圍巾等商品;且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鄒家右亦明知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均係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皆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下同)100年2月間起,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5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復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109號之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以其所申請之「yo0099」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圖片,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標購,並以其所有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帳戶)供買家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而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上情,喬裝為顧客先後於:(1)100年3月4日向鄒家右標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仿冒「BURBERRY」 圖樣之粉紅色格紋羊毛圍巾1條;(2)100年3月8日向鄒家 右標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仿冒「BURBERRY」圖樣之羊毛圍 巾(駝色)1條;(3)100年3月12日向鄒家右標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仿冒「BURBERRY」圖樣之羊毛圍巾(乳白色)1 條;(4)100年4月1日向鄒家右標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仿 冒「GG」圖樣之時尚型男LOGO針扣式皮帶1條;因而扣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經警於100年4月16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鄒家右位於臺中市○○區○○街109 號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鄒家右於警、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布拜里公司、香奈兒公司、萬寶龍公司、普瑞得公司之代理人賴麗玉、證人即固喜公司、路易威登公司代理人趙俊堯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布拜里公司出具之委任狀、證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商品及服服近似檢索資料、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告所有 臺中商銀帳戶之客戶資料、被告寄件便利帶及扣案圍巾翻拍照片、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賣場商品、關於我、賣家資料等網頁資料(附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1000012046號警卷)。 (四)證人趙俊堯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固喜公司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皮帶翻拍照片、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賣場商品、賣家資料等網頁資料、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告 所有臺中商銀帳戶之客戶資料(附於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000014583號警卷)。 (五)員警職務報告、被告出具之退回款項證明、布拜里公司出具之委任狀、證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海埔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寄件便利帶及扣案圍巾翻拍照片、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臺中商業銀行總行函覆被告帳戶之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賣場商品、賣家資料等網頁資料、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註冊資料、登入IP記錄(附於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00026692號警卷)。 (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嘉義分隊查扣物品清單、香奈兒公司、萬寶龍公司、布拜里公司、普瑞得公司出具之委任狀、證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侵害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註冊證號:00000000)、藍基公司函覆之鑑定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簿查詢結果(註冊證號:00000000)、Nike產品鑑定書6份、查扣物品估價表、 檢視書、證人趙俊堯出具之GUCCI鑑定證明書、LV鑑定證 明書、路易威登公司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固喜公司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 0000000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高奇公司、迪奧公司委任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別委任狀、彪馬公司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別委任狀、高奇公司出具之授權書及鑑別委任狀、迪奧公司出具之授權書及鑑別委任狀、理律法律事務所函覆鑑定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香港商戈爾(遠東)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書2份、諾菲斯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中 譯本、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出具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覆鑑定結果(含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商品部副理賴欣郁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商標延展函、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商品部副理賴欣郁出具之商品估價報告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2份、鑑價報告1份、網路提款機MyATM交易明細、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賣 場已下架商品列表、露天拍賣付款資料、露天拍賣帳號「yo0099」關於我及賣場商品網頁資料、露天拍賣帳號「 yo0099」註冊資料、登入IP記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IP查詢用戶資料、被告寄件便利帶、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圍巾翻拍照片(附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保二〈一〉〈三〉警創字第1000004649號警卷)。 (七)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嘉義分隊職務報告書、扣案物品侵害商標一覽表(附於100核交1135偵卷) (八)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按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商標法第82條定有處罰規定;而該條所稱之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自Yahoo!奇摩拍賣網站所販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均眾多,且其並以高於進價之價格,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乙節,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陳明在卷,並有露天拍賣帳號「yo0099」賣場商品網頁資料足憑,堪認被告顯係基於轉售牟利之意圖而販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是縱本件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因員警為辦案蒐證而佯稱購買,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惟依前揭說明,仍已該當於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況被告於警詢中亦已供承其已有販出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利等情(見被告於100年4月16日、同年6 月10日警詢筆錄),故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容有未恰,惟因均屬同一論罪法條,且彼此間有吸收犯之法律關係,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0年2月間起,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販入仿冒商標商品,迄100年4月16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多次意圖營利而販入、意圖販賣而陳列,並進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販入、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意圖營利而販入、意圖販賣而陳列,進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 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所涉附表一編號1及4所示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未敘及被告所涉如附表一編號2、3及附表二所示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犯行,惟此部分既與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判決有罪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已詳如前述,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之私利即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惟衡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罪,雖未能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然已分別與香奈兒公司、普瑞得公司、萬寶龍公司、布拜里公司、固喜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司、尚立公司達成和解,上開被害人並具狀表示願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函及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固喜公司100年10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 公司、迪奧公司、高奇公司101年1月9日刑事陳報狀、尚立 公司101年1月31日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附卷可稽,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所得之利益及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811號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鄒家右明知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圖樣,業由臺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銀谷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於項圈零售及手環零售服務之商標權,迄均仍在專用期間。其竟基於侵害前開商標之犯意,於100年初某日起,取得前開手環及 項圈後,即在臺中市○○區○○街109號住處,利用電腦設 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yo0099」帳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其以每件380元至400元不等之代價販入之前開仿冒商標圖樣之手環及項圈等商品,並在拍賣網頁上,刊載上開仿冒商標圖樣,而供不特定之人士瀏覽選購前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前開商標權,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按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是集合犯,除於客觀上須有反覆實行之多數犯罪行為,且各行為間,有一定程度之密切接近關係外,主觀上,該多數犯罪行為並須係出於行為人一個概括決意。倘該多數犯罪行為非出於一概括決意,依社會通念,不應評價為一罪,始符公平原則,即不能概認係集合犯而祇論以一罪。集合犯之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有持續多次實行犯罪之概括決意,然於遭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其對爾後將遭法院羈押或獲准具保,得否依其主觀上原有之決意,賡續實行集合犯罪之客觀行為,因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概括決意與客觀上之集合行為,皆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以再度實行犯罪,亦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概括決意。且犯行既已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將自我檢束而不再犯,乃竟重蹈前非,自難以認應評價為一罪係屬適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4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100年4月16日為警執行搜索查獲後,再於100年5月25日,經警喬裝為顧客上網,佯向被告下標購得侵害銀谷公司商標專用權之手環及項圈,因而查獲上開併辦意旨所載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等情,有警方於100年5月25日向被告下標購買仿冒商標項圈之網路列印資料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足憑,依前揭說明,被告 再度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行為,已難謂與其於100年4月16 日為警執行搜索查獲前之犯罪行為,均係基於同一集合 之犯意,是縱被告嗣所販售之仿冒商標項圈、手環等商品,係其為警搜索查獲前所販入之仿冒商標商品,然其竟猶不知悔悟,再次於網路上標售仿冒商標商品,亦難認其全部犯罪行為均評價為一罪係屬適當,故此部分併辦意旨所示之犯行與本案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實無從認係屬於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自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是此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商 標 名 稱 及 圖 樣 │商標註冊│ 商標權人 │和解情形│ │ │ │ │ │ 證號 │ │ │ ├──┼────────┼──┼─────────────┼────┼──────┼────┤ │ 1 │仿冒「BURBERRY」│1條 │「BURBERRY」及圖 │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已和解 │ │ │圖樣之粉紅色格紋│ ├─────────────┼────┤司 │ │ │ │羊毛圍巾 │ │「BURBERRYS CHECK」圖樣 │00000000│ │ │ ├──┼────────┼──┼─────────────┼────┤ │ │ │ 2 │仿冒「BURBERRY」│1條 │同上 │同上 │ │ │ │ │圖樣之羊毛圍巾(│ │ │ │ │ │ │ │駝色) │ │ │ │ │ │ ├──┼────────┼──┼─────────────┼────┤ │ │ │ 3 │仿冒「BURBERRY」│1條 │同上 │同上 │ │ │ │ │圖樣之羊毛圍巾(│ │ │ │ │ │ │ │乳白色) │ │ │ │ │ │ ├──┼────────┼──┼─────────────┼────┼──────┼────┤ │ 4 │仿冒「GG」圖樣 │1條 │「GG」及圖 │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已和解 │ │ │之時尚型男LOGO針│ │ │ │ │ │ │ │扣式皮帶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商標名稱及圖樣 │商標註冊│ 商標權人 │和解情形│ │ │ │ │ │ 證號 │ │ │ ├──┼────────────┼──┼─────────┼────┼──────┼────┤ │ 1 │仿冒「YOSHIDA & COMPANY │2件 │「YOSHIDA & │00000000│尚立國際股份│已和解 │ │ │PORTER」圖樣之斜背包 │ │COMPANY PORTER」 │ │有限公司 │ │ │ │ │ │及圖 │ │ │ │ ├──┼────────────┼──┼─────────┼────┤ │ │ │ 2 │仿冒「YOSHIDA & COMPANY │16件│同上 │同上 │ │ │ │ │PORTER」圖樣之皮夾 │ │ │ │ │ │ ├──┼────────────┼──┼─────────┼────┤ │ │ │ 3 │仿冒「YOSHIDA & COMPANY │12件│同上 │同上 │ │ │ │ │PORTER」圖樣之零錢包 │ │ │ │ │ │ ├──┼────────────┼──┼─────────┼────┼──────┼────┤ │ 4 │仿冒「COACH」圖樣之眼鏡 │4件 │「COACH」及圖 │00000000│美商高奇公司│已和解 │ ├──┼────────────┼──┼─────────┼────┤ │ │ │ 5 │仿冒「COACH」圖樣之鑰匙 │3件 │「COACH」及圖 │00000000│ │ │ │ │圈 │ │ │ │ │ │ ├──┼────────────┼──┼─────────┼────┼──────┼────┤ │ 6 │仿冒「GG」圖樣之眼鏡 │13件│「GG」及圖 │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已和解 │ ├──┼────────────┼──┼─────────┼────┤歡固喜公司 │ │ │ 7 │仿冒「GG」圖樣之皮帶 │1件 │「GG」及圖 │00000000│ │ │ ├──┼────────────┼──┼─────────┼────┤ │ │ │ 8 │仿冒「GG」圖樣之肩包 │3件 │同上 │同上 │ │ │ ├──┼────────────┼──┼─────────┼────┼──────┼────┤ │ 9 │仿冒「LV」商標之眼鏡 │2件 │「DECOR FLORAL」 │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未和解 │ │ │ │ │圖樣 │ │馬爾悌耶公司│ │ ├──┼────────────┼──┼─────────┼────┼──────┼────┤ │ 10 │仿冒「CHANEL」圖樣之眼鏡│7件 │「MONOGRAMME │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已和解 │ │ │ │ │DOUBLE C DEVICE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圖樣 │ │ │ │ │ │ │ ├─────────┼────┤ │ │ │ │ │ │「CHANEL」及圖 │00000000│ │ │ ├──┼────────────┼──┼─────────┼────┼──────┼────┤ │ 11 │仿冒「MONTBLANC」圖樣之 │1件 │「MONTBLANC」及 │00000000│德商萬寶龍文│已和解 │ │ │原子筆 │ │圖 │ │具有限公司 │ │ ├──┼────────────┼──┼─────────┼────┤ │ │ │ 12 │仿冒「MONT BLANC」圖樣之│1件 │「MONT BLANC」及 │00000000│ │ │ │ │皮夾 │ │圖 │ │ │ │ ├──┼────────────┼──┼─────────┼────┤ │ │ │ 13 │仿冒「MONT BLANC」圖樣之│1件 │「MONT BLANC」及 │00000000│ │ │ │ │皮帶 │ │圖 │ │ │ │ ├──┼────────────┼──┼─────────┼────┤ │ │ │ 14 │仿冒「MONT BLANC」圖樣之│3件 │「MONT BLANC」及 │00000000│ │ │ │ │鑰匙圈 │ │圖 │ │ │ │ ├──┼────────────┼──┼─────────┼────┤ │ │ │ 15 │仿冒「MONT BLANC」圖樣之│1件 │「MONT BLANC」及 │00000000│ │ │ │ │電腦包 │ │圖 │ │ │ │ ├──┼────────────┼──┼─────────┼────┼──────┼────┤ │ 16 │仿冒「BURBERRY」、 │1件 │「BURBERRY」及圖 │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已和解 │ │ │「PRORSUM 」圖樣之眼鏡 │ ├─────────┼────┤司 │ │ │ │ │ │「PRORSUM」及圖 │00000000│ │ │ ├──┼────────────┼──┼─────────┼────┤ │ │ │ 17 │仿冒「BURBERRY」圖樣之領│3件 │「BURBERRY」及圖 │00000000│ │ │ │ │帶 │ │ │ │ │ │ ├──┼────────────┼──┼─────────┼────┼──────┼────┤ │ 18 │仿冒「Nike」圖樣之腰包 │3件 │「WING Design( │00000000│必爾斯藍基股│未和解 │ ├──┼────────────┼──┤墨色)」圖樣 │ │份有限公司 │ │ │ 19 │仿冒「Nike」圖樣之手提包│4件 │ │ │ │ │ ├──┼────────────┼──┤ │ │ │ │ │ 20 │仿冒「Nike」圖樣之斜背包│1件 │ │ │ │ │ ├──┼────────────┼──┼─────────┼────┼──────┼────┤ │ 21 │仿冒「ADIDAS」圖樣之斜背│1件 │「ADIDAS」及圖 │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已和解 │ │ │包 │ │ │ │公司 │ │ ├──┼────────────┼──┼─────────┼────┤ │ │ │ 22 │仿冒「ADIDAS」圖樣之手提│2件 │同上 │同上 │ │ │ │ │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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