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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峻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峻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