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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7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賈宜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賈宜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分裝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賈宜健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2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2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6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同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694、19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多次為檢察官起訴及經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在案之紀錄(就本案均不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1月24日晚上5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24 之3 號「新世界電子遊戲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11月25日凌晨0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執行臨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及其所有用以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分裝管1 支等物,因而查獲上情。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院認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賈宜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二)被告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三)被告為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 個及分裝管1 支等物,該殘渣袋內之毒品殘渣經初步檢測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上開物品扣案,及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查獲照片6 幀及毒品測試照片1幀附卷可參。

(四)綜上證據調查結果,互核相符,堪認被告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賈宜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為滿足自身毒癮、施用毒品之手段係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燃吸食其煙,及斟酌其品行尚可、前有施用毒品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殘渣袋1 只,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惟因其內毒癮量微,無法與袋析離秤重,乃應就該殘渣袋1 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判決處刑意旨就此部分僅聲請沒收,尚有誤會,併此敘明)。另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 個、分裝管1 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關,亦非屬違禁品,本院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末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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