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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駿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駿翔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