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清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湯清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寄件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1、捷麟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0/5/20、編號000000 0號單據(1式2份)寄件人簽名欄上「陳志偉」之署押共2枚 2、捷麟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0/6/30、編號000000 0號單據(1式2份)寄件人簽名欄上「陳志偉」之署押共2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