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925、15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志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