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能 被 告 連進水電空調工程行 代 表 人 張東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尚允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連進水電空調工程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關於「自尚允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之帳戶分別提領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及28萬元購買連號之支票2張,作為尚允公司及連進工程 行之押標金」之記載,應補正為「自尚允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新臺幣( 下同)28萬5000元及28萬元購買發票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受款人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分別為ES000000 0號、ES0000000號連號之支票2張,作為連進工程行及尚允公司之押標金」、第14行關於「惟經審標時發現前揭標案之押標金係連號」之記載,應補充為「惟於98年12月8日經臺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審標時發現前揭標案之押標金係連號」,及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關於「來源出處 憑證資料」之記載,應補充為「來源出處憑證資料(包含取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尚允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並補充證據「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99年12月8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後段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