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翠貞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行關於「上方置物處,並以該嬰兒車之遮陽簾掩飾」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方之遮陽簾及置於上開嬰兒推車上之外套口袋內,並以該嬰兒車之遮陽簾縮起以掩飾」、第8行關於「第一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分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1行關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偵查中」,及起訴書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翠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許翠貞素行良好,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其因一時貪念而觸犯刑責,所竊取之物品價值輕微,且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歷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售價(新台幣)│ ├───┼─────────┼───┼───────┤ │ 1 │萊雅活力重塑霜 │ 1瓶 │642元 │ ├───┼─────────┼───┼───────┤ │ 2 │NEW-STAR嬰兒帽 │ 1頂 │118元 │ ├───┼─────────┼───┼───────┤ │ 3 │M&M花生巧克力 │ 1包 │89元 │ ├───┼─────────┼───┼───────┤ │ 4 │080抗痘洗面乳 │ 2瓶 │單價138元、共 │ │ │ │ │276元 │ ├───┼─────────┼───┼───────┤ │ 5 │洋甘菊全效美甲霜 │ 2瓶 │單價159元、共 │ │ │ │ │318元 │ ├───┼─────────┼───┼───────┤ │ 6 │水平衡男性洗面乳 │ 1瓶 │80元 │ ├───┼─────────┼───┼───────┤ │ 7 │瑞士薇娜榛果巧克力│ 4包 │單價113元、共 │ │ │ │ │452元 │ ├───┼─────────┼───┼───────┤ │ 8 │瑞士牛奶巧克力 │ 2包 │單價89元、共 │ │ │ │ │178元 │ ├───┴─────────┴───┴───────┤ │總計 2,1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