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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翠貞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行關於「上方置物處,並以該嬰兒車之遮陽簾掩飾」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方之遮陽簾及置於上開嬰兒推車上之外套口袋內,並以該嬰兒車之遮陽簾縮起以掩飾」、第8行關於「第一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分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1行關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偵查中」,及起訴書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翠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許翠貞素行良好,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其因一時貪念而觸犯刑責,所竊取之物品價值輕微,且查獲後已發還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歷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售價(新台幣)│
  ├───┼─────────┼───┼───────┤
  │ 1    │萊雅活力重塑霜    │ 1瓶  │642元         │
  ├───┼─────────┼───┼───────┤
  │ 2    │NEW-STAR嬰兒帽    │ 1頂  │118元         │
  ├───┼─────────┼───┼───────┤
  │ 3    │M&M花生巧克力    │ 1包  │89元          │
  ├───┼─────────┼───┼───────┤
  │ 4    │080抗痘洗面乳     │ 2瓶  │單價138元、共 │
  │      │                  │      │276元         │
  ├───┼─────────┼───┼───────┤
  │ 5    │洋甘菊全效美甲霜  │ 2瓶  │單價159元、共 │
  │      │                  │      │318元         │
  ├───┼─────────┼───┼───────┤
  │ 6    │水平衡男性洗面乳  │ 1瓶  │80元          │
  ├───┼─────────┼───┼───────┤
  │ 7    │瑞士薇娜榛果巧克力│ 4包  │單價113元、共 │
  │      │                  │      │452元         │
  ├───┼─────────┼───┼───────┤
  │ 8    │瑞士牛奶巧克力    │ 2包  │單價89元、共  │
  │      │                  │      │178元         │
  ├───┴─────────┴───┴───────┤
  │總計                                2,153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6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