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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淑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因其上殘留有甲基安非命成分,且與甲基安非他命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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