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淑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因其上殘留有甲基安非命成分,且與甲基安非他命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