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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椿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椿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列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2人先後於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3月間之某2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被告林雅文部分,另行以通常程序審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