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椿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椿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列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2人先後於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3月間之某2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被告林雅文部分,另行以通常程序審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