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546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禮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0年5月20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625- KL號營業貨櫃曳引車附掛62-QD號營業半拖車,於民國100年4月22日1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處,因「載運整體物機件2件(1件高度5.2公尺、第2件高度5.3 公尺未依規定申領通行證)」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員警攔查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 款以中港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本站於100 年5 月20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U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45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經核警方舉該車違規之事實,確與本站核發該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所記載裝載物名稱顯有不符,本站依據警方舉發違規事實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4月22日依貨主委託出口貨櫃40呎平板櫃,貨主於40呎平板櫃裝載2件貨物(9T+11.5T)並未超載,通行證上載明整體物平板櫃限載1件,系爭曳引車並未載運2 件平板櫃,1只40呎平板貨櫃上裝載之2件貨物重量並未超重,廠商為節省支出成本考量,當然不可能分成兩櫃,因海運陸運費用將加倍,本車有申請合法通行證,廠商合法出口,本車實無理由拒載,舉發員警認此為違法運輸,與長榮國際臺中港貨櫃集散場認此裝載平板櫃並未違反規定,兩者認知有所出入,懇請交通部重視,考量交通公司與廠商經營艱困(油價高漲)或有其他良策可改善,異議人願盡力配合,否則請交通部正式行文,讓廠商了解,此作法無法提昇臺灣經濟(建議通行證一只貨櫃限不超載,不要限件數才合理)等語。 三、按貨車之裝載,其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4 公尺;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上開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第1項4款、第8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就625-KL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已依法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核發「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號碼為63B00000000,有效期間自100年1 月25日至100年7月25日止,及就車主、汽車車號、車種名稱、拖車車號、駕駛姓名、駕照號碼、裝載物名稱【整體物平板櫃(機件)限載乙件】、裝載物尺度(高度3.87公尺)、裝載後車輛尺度(全高5.50公尺)、限定運送路線、行駛時間、限行速度、通行條件與核發之機關名稱等事項皆詳細記載於其上,且通行條件二、載明「裝載物品與本證記載不符或附裝載圖及裝載圖所記載尺度與上表「裝閏後車輛尺度欄」不符,以無通行證論等情,有該臨時通行證、完成車尺寸圖、半聯結車裝載圖等附卷可稽。惟異議人之司機羅志夆於100年4月22日駕駛625- KL號營業貨櫃曳引車附掛62-QD號半拖車,其平板櫃上裝載有2 件機件,載運之整體物品高度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局中突堤派出所員警實際丈量結果,該2 件機件高度分別為5.2公尺、5.3公尺一節,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舉發採證照片等在卷可參,是其裝載物品顯與上開臨時通行證之記載不符,依上開說明,即以無通行證論,其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45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