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65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添財 受處分人 志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琦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G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準此,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乃限於該條例第8條主管 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 4月28日中監違字第裁60-GG0000000號裁決書,其裁決對象 之受處分人乃「志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該裁決書1份 附卷可稽。而本件係由陸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明異議,此觀諸聲明異議狀狀首稱謂欄明載「異議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及狀尾具狀人欄記載「陸海股份有限公司」甚明,足認本件聲明異議係由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依首開法條意旨,異議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受處分人,其遽提起本件異議,於法律上之程式即有不合,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異議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另異議人為車牌號牌AQ-9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主,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 員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舉發其「號牌供他車使用 (XU-186)」違規,實 屬另案問題,且未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本院,故本院對此無從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