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融達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美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1月13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融達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2G-82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1日10時59分許,由丁文義駕駛,途經臺中市○○路與環中路口處,因「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廂)」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以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攔停舉發。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訴,業由舉發單位於99年12月16日以中分三交字第0990031630號函覆查明違規屬實,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0年1月1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裁決書,依「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萬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自83年3月10日成立,營業執照所申請營業項目內容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且成立時大貨車承載內容並未有專用砂石車之法規,之後雖有修正法律,但沒有通知本公司所有大貨車不能再承載營業項目內容(土方);本件舉發時所承載之土方,為本公司承包工程之用,而非砂石場或地下工程營業之用,該大貨車亦為合格檢驗登載之21噸大貨車,有正常繳稅,如不能作為公司營業項目運輸之用,試問主管機關核准營業之原意何在?且高額罰款實令公司經營困難,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0,000元以上80,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觀之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又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須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規定裝設相關裝置及標示者,始得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亦為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第3點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2G-82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99年11月21日10時59分許,由丁文義駕駛,途經臺中市○○路與環中路口處,因「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廂)」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以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攔停舉發。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訴,業由舉發單位函覆查明違規屬實,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0年1月1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裁決書,依「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處罰鍰6萬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情,此有汽車車籍查詢、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各1紙、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9年12月16日中分三交字第099003163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及採證照片影本3張附卷可稽。而當時大貨車上確有裝載砂石、土方乙情,亦為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中自承其所承載之土方,為本公司承包工程之用,是受處分人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受處分人雖辯稱不知法令已經變更,然「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之目的,無非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兼有防止砂石、土方外落,妨害環境衛生及影響交通安全,受處分人若因營業之需,有裝載砂石、土方之必要,自應依交通部所頒「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點規定辦理,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後,始得以之載運砂石、土方,且受處分人既係以建築材料、水泥製品等買賣為業,對於相關之法規自應詳加瞭解並確實遵守為是,當不得以其不知法規而免責。又受處分人辯以營業項目雖已包含建築材料、水泥製品等買賣,惟營業項目登記之目的係為課稅或營利事業違反營業登記規則之規定時,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或相關法規處罰或撤銷其營業登記,並非謂登記為該公司之車輛,即可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亦即有關裝載砂石土方應使用砂石專用車及對於砂石專用車之管理,仍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及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此對以建築材料、水泥製品等買賣為業之受處分人,尤有遵守之必要,否則該規範目的何存。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