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黃秋水 黃楊秀美 黃俊潔 黃星猛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欣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鄭永朋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鄭永朋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