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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許月馨胡宜如尚安雅

  • 當事人
    何薰旖汪樹釤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何薰旖 何冠定 何佳函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原   告  汪樹釤 汪陳素娥 被   告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原名蔡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 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宗佑及其僱用人即米豐通運有限公司、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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