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陳芳稹 被 告 吳文清 被 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