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 原告
- 陳芳稹
- 被告
- 吳文清
- 被告
-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