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王淑滿 劉國榮 被 告 鄭佩忠 力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7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