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義璋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 3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陳義璋於緩刑期內又故意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1535、27101號、100年度偵字第2844 號起訴在案,經核受刑人陳義璋於緩刑期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且其再犯所為,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 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之事項,違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義璋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9年2 月9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而於99年3 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97年5 月間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99年10月7 日晚間7 時許涉犯恐嚇取財罪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1535 、27101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44號起訴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前情,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性而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情節重大,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撤緩字第7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