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撤緩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義璋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 3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陳義璋於緩刑期內又故意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1535、27101號、100年度偵字第2844 號起訴在案,經核受刑人陳義璋於緩刑期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且其再犯所為,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 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之事項,違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義璋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9年2 月9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而於99年3 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97年5 月間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99年10月7 日晚間7 時許涉犯恐嚇取財罪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1535 、27101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44號起訴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前情,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性而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情節重大,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