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慶鴻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35號),本院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於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何慶鴻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應更正為「何慶鴻侵入住宅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何慶鴻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應更正為「何慶鴻侵入住宅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洪俊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