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757號
第1891號
第2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宗銘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5、1781、1955、4277號)」及理由欄「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377號)」及「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及理由欄內,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