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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4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0號

被告
許怡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偵續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怡欣自民國97年4 月11日起,任職於址設臺中市西屯區○○○路○ 段101 號9 樓由告訴人黃志龍所經營之「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驊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萬久芳)臺中分公司。詎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97年7 月18日起至99年4 月23日止,在驊達公司上班時間,利用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連線至其開設於無名小站之部落格(首頁顯示許怡欣之照片),化名「marcos0610的地盤」,陸續發表多篇內容為「聽說死胖子今天下午都在看我們臺中的實況轉播」、「神豬說~目前拿走LV的還剩幾個?神豬傻了~最後神豬說中秋獎金一樣會發~年終也是會發。但要分次領,中秋節分8 次領,年終分12次領。」、「為了一個豬頭說老闆重要時,你會欣慰嗎?真的狗眼看人低」、「結果~竟然被欽點到,要坐上小胖的車,替那對小胖夫妻帶路,天阿,我是一早有踩到大便嗎?」、「小胖嫂!妳真的以為妳的小胖的金大便,大家都想踩嗎?……真是看無清的一對夫婦!」、「但卻聽到沒人性的老闆,有規定~颱風假要補上班~沒人性到一個爆啦~」等言詞之網誌,污衊醜化告訴人黃志龍,公然對告訴人黃志龍為侮辱之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黃志龍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黃志龍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黃志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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