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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發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發明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訊問後,認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組詐騙集團,經起訴12次詐欺取財犯行,經被告認罪,且有卷證可參,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已於同年9月30日宣判(與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合併審理、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同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當庭宣示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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