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慶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5、10、12、15至18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嚴世慶(綽號「大綠」、「小金」、「金永順」)於民國(下同)99年3月間某日,與張祐祥(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23號案件偵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專業數據」、「阿雄」之成年人經由網路達成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之共同謀議,由嚴世慶擔任詐欺電信流之詐騙機房分工(即實際撥打電話詐騙者),「專業數據」、「阿雄」擔任詐欺電信流之個資蒐集分工,張祐祥擔任詐欺犯罪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透過上開網路連線至大陸地區不詳網站,與登錄化名為「專業數據」之人以大陸地區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 作聯繫之管道,向「專業數據」以人民幣200元之代價訂購 2000筆大陸地區民眾之個人電話資料,並以大陸地區電信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在大陸地區之「阿雄」, 透過「阿雄」將上開訂購大陸地區民眾個人電話資料之款項匯予「專業數據」。嚴世慶於購得上開大陸地區民眾之個人電話資料後,由嚴世慶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320號6樓之5租屋處,向「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客 戶申租IP:123.205.184.187之網路位址,再與張祐祥經網 路取得聯繫,由張祐祥以無線網卡自香港軟交換平台登入操控,與上開嚴世慶申租之電信流詐欺機房網路位址介接,以用戶名稱「小金」加以管理,並以網路技術為嚴世慶所屬電信流詐欺機房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00000000000號而非網路電話原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公私 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上開設定完成後,嚴世慶即自100 年3月9日起至6月9日止,透過上開已改顯號為00000000000 號之網路電話,接續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各地民眾之行動電話,待撥接成功後,即假冒大陸北京市公安局王永順「王警官」、「王隊長」之名義,佯稱被害人個人之銀行卡涉及販毒刑事案件,請被害人配合調查,並探詢被害人之銀行往來狀況,待被害人誤以為銀行帳戶將被凍結,欲至銀行轉帳匯款且不熟悉操作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流程之機會,誘騙被害 人將款項轉匯至人頭帳戶內,若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成功後,由提供人頭帳戶者獲取18%之詐得金額 作為報酬,其餘詐得之款項除依撥打網路電話總時數分贓予張祐祥外,均歸嚴世慶所有。其間自100年3月9日起至4月1 日計算,嚴世慶以上開方式撥打詐欺電話350通,被害人以 行動電話持機人計算達310人;自100年4月14日至29日計算 ,撥打詐欺電話249通,被害人以行動電話持機人計算達145人。其間於100年5月5日,復接續反覆詐騙陸小連、楊麗枝 、毛菊翠(均音譯)等大陸地區人民,惟均尚未得逞。嗣於100年6月9日10時5分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街336號 停車場將嚴世慶拘提到案,並經其帶同警方至上址其租屋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件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嚴世慶(下稱被告)於偵訊時、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偵查卷內①以「楊恒」為首之詐欺集團犯罪聯結圖(P.3)、②偵查報告暨通 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張祐詳、門號0000-000000;監察 對象:曹永治、門號0000-000000;監察對象:嚴世慶、監 察IP:123.205.184.187臺南市新永安電視公司;監察對象 :李作峰、門號0000-000000)、蒐證照片影本4張(P.5~70背面)、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00年度聲搜字第1776號)(P.111)、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6月9日10時20分、受執行人:嚴 世慶、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320號6樓之5】( P.113~115)、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P.117~119)、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00年度聲搜字第1776號)(P.125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執行時間:100 年6月9日10時10分起至30分止、受執行人:嚴世慶、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336號3樓之1】(P.125~127)、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00 年度聲搜字第1776號)(P.131)、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6月9日12時15分 起至30分止、受執行人:嚴世慶、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322號2樓之1】(P.133~135)、⑩教戰守則影本( P.141)、⑪便簽紙【記載spke帳號、密碼】影本(P.143)、⑫便簽紙【記載e-mail信箱、聯絡電話】影本(P.145~151)、⑬中國工商銀行回單聯收費憑證影本(P.153)、⑭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雙向網路Cable Modem服務使用 同意書影本(P.155~159)、⑮便簽紙【記載帳號、金融卡 帳號】影本(P.161)、⑯李玉蓮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封面影本(P.163)、⑰中國工 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註冊申請表、電子銀行開戶申請書影本(P.165~169)、⑱京城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虛 擬帳號存款存入憑條影本6張(P.173~175)、⑲機房現場位置圖影本(P.177)、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P.179~209)、㉑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象 IP:123.205.184.187─臺南市新永安電視公司)(P.211~ 217)、㉒IP位址、通話時間表(P.219~235)、㉓嚴世慶使用之電腦網路列印網路電話通話紀錄表影本(P.237~249) 、㉔大陸地區民眾個人電話資料(P.251~253)、㉕大陸地 區被害人電話紀錄表影本(P.255~273)、㉖中國大陸公安 協查函、附件、被害人筆錄(P.281~355)、㉗「小金」詐 騙機房話務IP紀錄(P.357~379)、㉘現場勘查紀錄表( P.383)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以 採信。 三、本件被害人雖達310人以上,惟是否有陷於錯誤匯款情形尚 待司法互助回復資料勾稽,依現存之証據,僅得本諸罪疑惟輕之法則認定其事;核被告已著手於從事詐術之詐欺取財行為,但未生他人交付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四、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判決可資參照。訊據被告雖否認其為跨國詐欺集團下之一員,然查,被告曾於100年5月6日以向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客戶申租IP:123. 205.184.187之網路位址,與賣個人資料之他方(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聯絡,內容為:「我大綠,你不是說要補一點給我們,我們『老闆』在問ㄋㄟ!」,此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 在卷可查(偵查卷第215頁),足認被告確非一人作業,確 有與張祐祥、姓名年籍不詳之「專業數據」、「阿雄」等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張祐祥、姓名年籍不詳之「專業數據」、「阿雄」等人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為詐騙行為,為間接正犯。 五、審酌本件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組織犯罪,損害國家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可得確定之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身心健全,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可輕鬆得手之鉅額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人民財產安全,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惡性重大,不宜輕恕;惟被告素行良好,從警詢時起即坦承犯行,且其為警拘提後,即帶同警方至上開正確之詐騙機房地址搜索等情,有員警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犯後與警方合作,態度尚稱良好,再考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強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內調查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公訴人雖對被告求處不得易科罰金(逾6月)之有期徒刑,惟本院斟酌上情及被告僅為詐欺集 團中一員,且尚未詐得任何財物即為警查獲,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即已足為警惕,矧本件犯罪類型是否適宜易科罰金,猶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裁量認定,非必科處重刑以為戒】。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2、5、10、12、15至18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至9、11、13、14、19、20所示之物品,均供被告私人所用(原因部分參附表備註欄所載),與本件詐欺犯罪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附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 靜 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是否沒收│ 備 註 │ ├──┼────────────────┼───┼────┼───────┤ │ 1 │諾基亞廠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3583│ 壹支 │ │未使用。 │ │ │00000000000、內含大陸地區SIM卡過│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期門號)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2 │諾基亞廠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3541│ 壹支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00000000000、內含大陸地區門號135│ │ │,依法宣告沒收│ │ │00000000之 SIM 卡壹張) │ │ │。 │ ├──┼────────────────┼───┼────┼───────┤ │ 3 │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手機 │ 壹支 │ │私人工作使用。│ │ │序號 000000000000000)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4 │SANYO手提無線電 │ 貳支 │ │未使用。 │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5 │記事簿(教戰守則) │ 壹本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 6 │神州行暢聽卡(門號 00000000000 │ 壹個 │ │供編號1行動電│ │ │號,無SIM卡) │ │ │話用之儲值卡。│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7 │便簽紙 │ 伍張 │ │供私人遊戲娛樂│ │ │(記載spke帳號、密碼) │ │ │使用。 │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8 │便簽紙 │拾叁張│ │供私人遊戲娛樂│ │ │(記載e-mail信箱、聯絡電話) │ │ │使用。 │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 9 │中國工商銀行回聯單收費 │ 伍張 │ │私人金融帳戶。│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10│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雙向網│ 叁張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路Cable Modem服務使用同意書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1│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電子銀行口令│ 貳張 │ │私人金融帳戶申│ │ │卡 │ │ │辦所得金融卡。│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12│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 │ 壹張 │ ˇ │供編號2行動電│ │ │ │ │ │話用之儲值卡。│ │ │ │ │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3│4GB隨身碟 │ 壹個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14│便簽紙(記帳號、金融帳號) │ 叁張 │ │私人對於銀行債│ │ │ │ │ │務相關帳號。 │ │ │ │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15│BLUESKY話機組 │ 壹組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6│WLBAR無線寬頻路由器 │ 壹組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7│Modem(數據機) │ 壹組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8│白色蘋果廠牌手提電腦 │ 壹台 │ ˇ │供本件犯罪所用│ │ │ │ │ │,依法宣告沒收│ │ │ │ │ │。 │ ├──┼────────────────┼───┼────┼───────┤ │19│李玉蓮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摺 │ 壹本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 │20│行動電話(諾基亞廠牌、門號 09255│ 壹支 │ │與家人聯絡用。│ │ │89531、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非關涉本件犯罪│ │ │ │ │ │使用,爰不予沒│ │ │ │ │ │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