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 被告
- 黃俊龍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被告
- 陳震銘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龍選任辯護人、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俊龍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甫於100年11月7日結婚,惟尚未宴客,為此聲請請求交保。被告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係為詐欺犯所利用,且尚有家人需照顧,為此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黃俊龍、陳震銘因涉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震銘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被告黃俊龍於100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嗣被告二人並於100年12月29日經判處罪刑在案。
三、被告黃俊龍、陳震銘所犯為跨國境、具組織性之詐欺集團犯行,具相當之規模、惡性,又被告黃俊龍、陳震銘所參與之期間非短,復於集團內居於首謀、招募人員及機房設置管理之地位,是依其等參與犯罪之性質及期間,自足認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被告黃俊龍選任辯護人、被告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