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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書豪胡芷瑜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

被告
黃俊龍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陳震銘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龍選任辯護人、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俊龍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甫於100年11月7日結婚,惟尚未宴客,為此聲請請求交保。被告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係為詐欺犯所利用,且尚有家人需照顧,為此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黃俊龍、陳震銘因涉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震銘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被告黃俊龍於100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嗣被告二人並於100年12月29日經判處罪刑在案。

三、被告黃俊龍、陳震銘所犯為跨國境、具組織性之詐欺集團犯行,具相當之規模、惡性,又被告黃俊龍、陳震銘所參與之期間非短,復於集團內居於首謀、招募人員及機房設置管理之地位,是依其等參與犯罪之性質及期間,自足認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被告黃俊龍選任辯護人、被告陳震銘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19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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