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傳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温傳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趙玉瑾、劉文山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至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099號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雖以被告基於意圖損害趙玉瑾、劉文山債權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同年6月1日,將其對第三人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禾印月建案中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350地號土地之房屋B棟2樓之C棟3 樓」之房屋請求權予以處分,足生損害於趙玉瑾、劉文山,而認此部分與本案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然因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已如前述,即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