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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鍾貴堯

  • 被告
    温傳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傳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5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温傳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趙玉瑾、劉文山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至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099號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雖以被告基於意圖損害趙玉瑾、劉文山債權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同年6月1日,將其對第三人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禾印月建案中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350地號土地之房屋B棟2樓之C棟3 樓」之房屋請求權予以處分,足生損害於趙玉瑾、劉文山,而認此部分與本案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然因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已如前述,即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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