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左兆金
張羽呈
陳世彥 (ZAH.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被訴傷害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案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慕漢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 100年10月28日與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吳慕漢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之前揭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1紙、調解程序筆錄3紙均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