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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4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左兆金

      張羽呈

      陳世彥  (ZAH.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被訴傷害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案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慕漢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 100年10月28日與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吳慕漢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左兆金、張羽呈、陳世彥之前揭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1紙、調解程序筆錄3紙均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4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