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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忠華

      蕭育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忠華、蕭育才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1月3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