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忠華
蕭育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忠華、蕭育才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1月3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