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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6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喻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喻菁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姜喻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9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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