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0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218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中簡字第28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文生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依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一百年民調字第一七○號調解書調解成立內容賠償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犯罪事實 一、潘文生(原名潘俊中)於民國93年9 月起,受僱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家公司),並自94年7 月起,經齊家公司調派至址設臺中市○區○○街28號「大塊文章大廈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負責社區行政及修繕事務、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辦理住戶委託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經濟拮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557,195 元: ㈠、自99年8 月10日至100 年4 月30日止,因「大塊文章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潘文生所製作當月財務報表審核後,均會依照該財報上所記載應付帳款之總額開立提款條以供其持往銀行繳付費用,潘文生遂利用此一職務上收取管委會委託代付廠商費用之機會,將其於附表所示之收款日期所提領而為業務上持有、各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款項、依序總額各為5,000 元、5,000 元、9,000 元、25,400元、11,340元、10,000元、110,075 元、7,000 元、111,050 元、194,700 元,合計為488,565 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就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份更換零件費用誤載為76,237元,應予更正),變易持有為所有,多次予以侵占入己,均未繳付予廠商。 ㈡、於100 年4 月中旬間之某日,利用「大塊文章大廈社區」住戶劉秋鴻委託代繳汽車牌照稅之機會,將其向劉秋鴻所收取如附表編號11所示屬業務上持有之68,630元,變易持有為所有,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代劉秋鴻前往繳清上開牌照稅。嗣因「大塊文章大廈社區」管委會察覺有異,會同齊家公司查核帳目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齊家公司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潘文生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一再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4頁、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2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定瑜於偵訊時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83至85頁),並有大塊文章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綜合管理服務合約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被告工作人員履歷表、被告侵占應支付廠商款項明細表、大塊文章社區99年9.10月、99年12月至3 月份之支出請款單、99年9 月30日、10月31日、12月30日、100 年1 月31日、2 月28日、3 月31日、4 月30日支出傳票(兼請款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支出請款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牌照稅繳款書及被告於100 年6 月24日立具之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而經本院核對卷附大塊文章社區就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實施更換電梯零件部分之100 年1 月31日、同年3 月31日支出傳票及簽呈(見偵卷第26至28頁),因上開100 年1 月份之更換零件費用款項73,237元係於100 年1 月31日支付,而同年3 月份之更換零件費用3,000 元則係於100 年3 月31日支付,2 筆顯為不同之會計項目,此由觀之齊家公司於偵查中所提出被告侵占應支付廠商款項明細表序號3 亦記載「100 年1 ~3 月零件費用」、「76,237元」益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就此誤載100 年1 月31日之零件費用金額為76,237元云云,即有誤會,附此敘明。綜上事證參互以析,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原受雇於齊家公司,並經齊家公司指派前往「大塊文章大廈社區」擔任社區經理一職,職司社區行政及修繕事務、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辦理住戶委託事項,有如前述,因被告所為前開工作內容,係在社會生活中繼續經營之事務,自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持有如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大塊文章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所委託代付之款項,均係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詎其竟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時間,分別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吞款項,是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明白供稱:「(大塊文章社區所要支付給廠商的相關費用,都是透過怎樣的程序而為支付?)都是我先就當月社區需要支付的相關費用製作財報資料,送社區管委會審核,管委會審核完畢後,就會將當月應付金額開立一張提款條給我,再由我持往銀行匯款」、「(所以大塊社區管委會先將當月應支付給廠商的金錢,透過開立提款條的方式交給你持有、保管?)是」、「(先前是否於100 年4 月間代收該社區12樓住戶劉秋鴻所委託代繳之牌照稅68,630元?)有,這是在4 月中旬的事」、「(照你剛才所述,管委會既然都是在審核財報之後,於當月開立審核後之數額之取款條給你收受,你都是在支出傳票上所載的對現日當天領取並且予以挪用?)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正、反面),足見被告各係在其收受「大塊文章大廈社區」管委會或住戶所委託代繳之款項後之當天,分別起意予以侵占,由是已難謂均係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且除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外,其餘各次時間均間隔1 月以上,主觀上更難認係出於被告同一次之侵占決意,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共計11次業務侵占行為,依社會通念,應以數罪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被告上開所為共計11次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本件被告所為應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論處云云,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之利益,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大塊文章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所委託繳付之款項侵占入己,金額累計高達557,195 元之多,致該社區管委會及住戶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見法治觀念確有偏差,惟念及被告犯後既始終坦承犯行,而前開侵占金額經其原所任職之齊家公司先行墊付後,被告復與齊家公司達成和解,現並應按月返還15,000元予齊家公司,此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00 年7 月28日100 年民調字第170 號調解書1 份存卷可參(見調偵卷第8 頁),尚見悔意,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為警惕。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經濟困窘,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復積極賠償齊家公司所受損害,悔意甚殷,本院乃綜合其個人及家庭環境,並斟酌齊家公司復已向本院表示願予被告自新及緩刑機會之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並觀後效。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由觀諸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即明。被告與齊家公司既已於100 年7 月28日調解成立,此有前開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存卷可參,經本院斟酌齊家公司之權益,並為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依上開調解書內容履行之負擔,應屬適當,爰併命被告依上開調解書調解成立之內容賠償予齊家公司。惟被告倘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 收款日期 │ 款項名稱 │收取款項│ 備註 │ 出處 │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 │ │(新臺幣)│ │ │ │ ├──┼──────┼───────┼────┼────┼────┼─────────────────┤ │ 1 │99.08.10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7 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4│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月。 │ │ │ │ │ │編號12 │ │ │ ├──┼──────┼───────┼────┼────┼────┼─────────────────┤ │ 2 │99.09.10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8 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5│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月。 │ │ │ │ │ │編號13 │ │ │ ├──┼──────┼───────┼────┼────┼────┼─────────────────┤ │ 3 │99.10.10 │長昇清潔公司99│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17│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9 月份中庭地│ │易判決處│頁、第18│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 │ │ │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頁 │月。 │ │ │ │ │ │編號1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年9 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6│ │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4 │ │ │ │ │ ├───────┼────┴────┴────┤ │ │ │ │ 小計 │9,000元 │ │ ├──┼──────┼───────┼────┬────┬────┼─────────────────┤ │ 4 │99.11.10 │長昇清潔公司99│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19│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10月份中庭地│ │易判決處│頁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 │ │ │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 │月。 │ │ │ │ │ │編號2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年10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7│ │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5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61│ │ │ │ │限公司99年10月│ │易判決處│頁、第62│ │ │ │ │份機電保養費用│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9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6,5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67│ │ │ │ │限公司99度社區│ │易判決處│頁、第68│ │ │ │ │消防設備安全檢│ │刑書附表│頁 │ │ │ │ │查申報費用 │ │編號33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5,9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69│ │ │ │ │限公司99年更換│ │易判決處│頁、第70│ │ │ │ │機電零件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34 │ │ │ │ │ ├───────┼────┴────┴────┤ │ │ │ │ 小計 │25,400元 │ │ ├──┼──────┼───────┼────┬────┬────┼─────────────────┤ │ 5 │99.12.10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11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8│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月。 │ │ │ │ │ │編號16 │ │ │ │ │ ├───────┼────┼────┼────┤ │ │ │ │拓霖企業股份有│2,1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55│ │ │ │ │限公司99年11月│ │易判決處│頁、第56│ │ │ │ │軟水設備零件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7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63│ │ │ │ │限公司99年11月│ │易判決處│頁、第64│ │ │ │ │份機電保養費用│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30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24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71│ │ │ │ │限公司99年購買│ │易判決處│頁、第72│ │ │ │ │機電零件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35 │ │ │ │ │ ├───────┼────┴────┴────┤ │ │ │ │ 小計 │11,340元 │ │ ├──┼──────┼───────┼────┬────┬────┼─────────────────┤ │ 6 │99.12.31 │長昇清潔公司99│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0│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年12月份中庭地│ │易判決處│頁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 │ │ │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 │月。 │ │ │ │ │ │編號3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99│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年12月份園藝保│ │易判決處│頁、第39│ │ │ │ │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7 │ │ │ │ │ ├───────┼────┼────┼────┤ │ │ │ │萬力通公司99年│3,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53│ │ │ │ │12月份清洗水塔│ │易判決處│頁、第54│ │ │ │ │費用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6 │ │ │ │ │ ├───────┼────┴────┴────┤ │ │ │ │ 小計 │10,000元 │ │ ├──┼──────┼───────┼────┬────┬────┼─────────────────┤ │ 7 │100.1.31 │長昇清潔公司10│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1│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0 年1 月份中庭│ │易判決處│頁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 │ │ │地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 │月。 │ │ │ │ │ │編號4 │ │ │ │ │ ├───────┼────┼────┼────┤ │ │ │ │崇友實業股份有│合計73,2│即聲請簡│偵卷第26│ │ │ │ │限公司100 年1 │37元(聲│易判決處│頁、第27│ │ │ │ │月零件費用 │請簡易判│刑書附表│頁 │ │ │ │ │ │決處刑書│編號8 │ │ │ │ │ │ │誤載為 │ │ │ │ │ │ │ │76,237元│ │ │ │ │ │ │ │,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10│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0 年1 月份園藝│ │易判決處│頁、第40│ │ │ │ │保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8 │ │ │ │ │ ├───────┼────┼────┼────┤ │ │ │ │銓安安全系統有│8,8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51│ │ │ │ │限公司100 年2 │ │易判決處│頁、本院│ │ │ │ │月份安全系統費│ │刑書附表│中簡卷第│ │ │ │ │用 │ │編號25 │9頁 │ │ │ │ ├───────┼────┼────┼────┤ │ │ │ │拓霖企業股份有│21,038元│即聲請簡│偵卷第57│ │ │ │ │限公司100 年1 │ │易判決處│頁、第58│ │ │ │ │月再生鹽費用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8 │ │ │ │ │ ├───────┼────┴────┴────┤ │ │ │ │ 小計 │110,075元 │ │ ├──┼──────┼───────┼────┬────┬────┼─────────────────┤ │ 8 │100.02.28 │長昇清潔公司10│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2│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0 年2 月份中庭│ │易判決處│頁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 │ │ │地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 │月。 │ │ │ │ │ │編號5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10│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0 年2 月份園藝│ │易判決處│頁、第41│ │ │ │ │保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9 │ │ │ │ │ ├───────┼────┴────┴────┤ │ │ │ │ 小計 │7,000元 │ │ ├──┼──────┼───────┼────┬────┬────┼─────────────────┤ │ 9 │100.03.31 │長昇清潔公司10│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3│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0 年3 月份中庭│ │易判決處│頁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 │ │ │地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 │月。 │ │ │ │ │ │編號6 │ │ │ │ │ ├───────┼────┼────┼────┤ │ │ │ │崇友實業股份有│3,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6│ │ │ │ │限公司100 年3 │ │易判決處│頁、第28│ │ │ │ │月更換零件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9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10│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3│ │ │ │ │0 年3 月份園藝│ │易判決處│頁、第42│ │ │ │ │保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0 │ │ │ │ │ ├───────┼────┼────┼────┤ │ │ │ │樵笙國際音響有│80,000元│即聲請簡│偵卷第49│ │ │ │ │限公司衛星數位│ │易判決處│頁、第50│ │ │ │ │纜線工程設備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4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59│ │ │ │ │限公司100 年3 │ │易判決處│頁、第60│ │ │ │ │月份機電保養費│ │刑書附表│頁 │ │ │ │ │用 │ │編號31 │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17,050元│即聲請簡│偵卷第73│ │ │ │ │限公司100 年零│ │易判決處│頁、第74│ │ │ │ │件維護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36 │ │ │ │ │ ├───────┼────┴────┴────┤ │ │ │ │ 小計 │111,050元 │ │ │ │ │ │ │ │ ├──┼──────┼───────┼────┬────┬────┼─────────────────┤ │ 10 │100.04.30 │長昇清潔公司10│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24│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 │0 年4 月份中庭│ │易判決處│頁、第25│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 │ │ │地面清洗費用 │ │刑書附表│頁 │月。 │ │ │ │ │ │編號7 │ │ │ │ │ ├───────┼────┼────┼────┤ │ │ │ │崇友實業股份有│76,000元│即聲請簡│偵卷第29│ │ │ │ │限公司100 年4 │ │易判決處│頁、第30│ │ │ │ │月按鍵零件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10 │ │ │ │ │ ├───────┼────┼────┼────┤ │ │ │ │盈嘉生化科技有│2,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31│ │ │ │ │限公司100 年4 │ │易判決處│頁、第32│ │ │ │ │月份污水保養費│ │刑書附表│頁 │ │ │ │ │用 │ │編號11 │ │ │ │ │ ├───────┼────┼────┼────┤ │ │ │ │松柏園藝造景10│5,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43│ │ │ │ │0 年4 月份園藝│ │易判決處│頁、第44│ │ │ │ │保養費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1 │ │ │ │ │ ├───────┼────┼────┼────┤ │ │ │ │欣欣環保工程股│4,5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45│ │ │ │ │份有限公司100 │ │易判決處│頁、第46│ │ │ │ │年4 月份垃圾清│ │刑書附表│頁 │ │ │ │ │運費用 │ │編號22 │ │ │ │ │ ├───────┼────┼────┼────┤ │ │ │ │全方位清潔公司│1,6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47│ │ │ │ │購買清潔用品設│ │易判決處│頁、第48│ │ │ │ │備 │ │刑書附表│頁 │ │ │ │ │ │ │編號23 │ │ │ │ │ ├───────┼────┼────┼────┤ │ │ │ │齊家公寓大廈維│168,000 │即聲請簡│偵卷第75│ │ │ │ │護有限公司100 │元 │易判決處│頁、本院│ │ │ │ │年4 月份管理服│ │刑書附表│中簡卷第│ │ │ │ │務費用 │ │編號37 │8頁 │ │ │ │ ├───────┼────┼────┼────┤ │ │ │ │真禾機電股份有│4,000元 │即聲請簡│偵卷第65│ │ │ │ │限公司100 年4 │ │易判決處│頁、第66│ │ │ │ │月份機電保養費│ │刑書附表│頁 │ │ │ │ │用 │ │編號32 │ │ │ │ │ ├───────┼────┴────┴────┤ │ │ │ │ 小計 │194,700元 │ │ │ │ │ │ │ │ ├──┼──────┼───────┼────┬────┬────┼─────────────────┤ │ 11 │99.4月中旬某│「大塊文章大廈│68,630元│無 │無 │潘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 │日 │社區」12樓住戶│ │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 │ │ │劉秋鴻委託代繳│ │ │ │月。 │ │ │ │汽車牌照稅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