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9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賓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向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楊文賓係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里區○○里○○路111之58號,下稱振富五金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送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竟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時間,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業務上所持有:㈠向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客戶所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金額之貨款,㈡如附表編號所示振富五金公司交其保管之零用金新臺幣(下同)6,065元等物(合計97,059元),分別侵占入己,得手後供己花用。 二、案經振富五金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 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文賓所犯業務侵占罪係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坦白認罪(見本院卷第14頁),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法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亦有明文。是本院如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關聯性,當具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賓於偵查及本院均坦白認罪(見偵查卷第15、16頁、本院卷第14、18頁),核與告訴人振富五金公司代理人蔡家瑞指證被害情節相符,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犯罪事實相符。是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職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99年度他字第7202號偵查卷第11頁戶政查詢資料),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尚稱良好,其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振富五金公司當庭達成和解,則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理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確實履行賠償被害人振富五金公司97,059元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向被害人支付如附件和解筆錄所示之損害賠償,資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36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時 間│客 戶│金額(新臺幣)│罪 刑│ ├──┼────┼────────────┼──────┼───────┤ │ 1 │99年 8月│久鼎企業行(設台中市后里│10,0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區○○路199巷 7號1樓,負│ │占罪,處有期徒│ │ │ │責人:謝明達) │ │刑陸月。 │ ├──┼────┼────────────┼──────┼───────┤ │ 2 │99年 7月│30C(客家文化中心)、坤 │10,211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 │占罪,處有期徒│ │ │ │中市○區○○路20號14樓之│ │刑陸月。 │ │ │ │4,負責人:張異昌) │ │ │ ├──┼────┼────────────┼──────┼───────┤ │ 3 │99年 8月│鴻榮工程行(設台中市外埔│21,077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區○○路1008號,負責人:│15,932元 │占罪,處有期徒│ │ │ │呂鴻榮) │ │刑柒月。 │ ├──┼────┼────────────┼──────┼───────┤ │ 4 │99年 9月│麗明 │ 3,0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5 │99年 9月│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12,285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台北市○○區○○街21號 2│ │占罪,處有期徒│ │ │ │樓之2,負責人:黃金助 │ │刑陸月。 │ ├──┼────┼────────────┼──────┼───────┤ │ 6 │99年 7月│不詳(現金客戶) │ 1,5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7 │99年 7月│不詳(現金客戶) │ 7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8 │99年 9月│鑫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2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設新北市新莊區○○○路│ │占罪,處有期徒│ │ │ │39號,負責人:張蔡翠霞)│ │刑陸月。 │ ├──┼────┼────────────┼──────┼───────┤ │ 9 │99年 9月│不詳(現金客戶) │ 3,3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99年 7月│不詳(現金客戶) │ 2,20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99年 8月│不詳(現金客戶) │ 2,38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99年 9月│不詳(現金客戶) │ 1,080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間某日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99年10月│鑫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129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初某日 │(設新北市新莊區○○○路│ │占罪,處有期徒│ │ │ │39號,負責人:張蔡翠霞)│ │刑陸月。 │ ├──┼────┼────────────┼──────┼───────┤ │ │99年7至9│振富五金交付之公司零用金│ 6,065元 │楊文賓犯業務侵│ │ │月間某日│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合計:97,0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