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