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百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程明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明珠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184之2 號之被告百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盟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機械照片,業經告訴人曜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宇公司)於民國82年5 月間,對於背景、燈光及角度等有特殊的選擇及安排,達成可以表現作者思想及情感創作高度而取得該等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曜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其竟基於擅自重製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之不法犯意,自98年之年中某日起至99年初止,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在上址,非法重製附表所示之攝影著作以製作被告百盟公司之機械型錄,並散佈該等非法重製之型錄予客戶;復將該等型錄內容上傳至被告百盟公司之網頁以推銷機械。嗣經告訴人曜宇公司檢視被告百盟公司之網頁及取得被告百盟公司之型錄而得知上情。因認被告程明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而被告百盟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程明珠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提起公訴;被告百盟公司則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公訴。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曜宇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