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宸於民國99年3 月間,在臺中市○ ○區○○路4 段213 巷5 弄7 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kiss0_0424」帳號刊登未經告訴人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司特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告訴人捷司特公司僱請案外人王柏揚拍攝所取得之攝影著作照片3 張,供其所設立之「妃衣不可」拍賣網站客戶觀覽選擇商品,從事女性服飾之銷售,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依法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捷司特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