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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簡璽容

  • 被告
    林貴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貴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4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貴蓮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目錄叁本及出貨單柒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貴蓮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下稱波羅公司)、美商利惠公司(下稱利惠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植為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克絲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欄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其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康先生之成年男子,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間某日,至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4號旁之衣殿園服飾店內,提供予林貴蓮挑選訂購之目 錄上所登載之商品,均係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皆為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於100年4月間,以傳真方式向康先生訂購價值新台幣(下同)5、60萬元之如附表 所示種類仿冒商品後,隨即將仿冒商品放置在衣殿園服飾店內,以附表所示之價格,公開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藉以賺取差價牟利,迄遭查獲為止總計已售出3、4萬元之仿冒商品。嗣為警於100年4月20日17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衣殿園服飾店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總計1049件及出貨單7張、目錄3本等物。 二、案經彪馬公司、阿迪達斯公司、拉克絲蒂公司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以下所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該等陳述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另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復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貴蓮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布拜里公司代理人賴麗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本院100年聲搜字第00141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見警卷第9至13頁、第114至123頁;100核退812 偵卷第12頁);員警職務報告(見100核退812偵卷第9頁) ;以及 (1)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委任狀、鑑別委任狀、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57至63頁);(2)波羅公司 出具之中英文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79至82頁);(3)利惠公司商 標代理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商品部副理賴欣郁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商標註冊證、申請商標延展核准函(見警卷第84至105頁);(4)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授權文件、鑑定能力證明書、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25至30頁);(5)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資料、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31至46頁);(6)彪馬公司出具之委任狀、鑑 別委任狀、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64至69頁);(7)林佳宏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普威公司 出具之委任狀、鑑定委託書(見警卷第47至54頁);(8)布 拜里公司出具之委任狀、薈萃商標協會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15至24頁);(9)拉克絲蒂公司出具 之授權書、鑑別委任狀、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警卷第70至77頁)等證據足憑,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總計1049件及出貨單7張、目錄3本等物可資佐證。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0年4月間陸續向康先生販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復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進而販賣,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 之集合犯。爰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已曾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竟猶再犯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匪淺,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非小,且被告犯後雖坦認犯罪,惟迄今尚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暨本件查扣仿品數量非寡,被告自承其獲利已有3、4萬元,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出貨單7張及目錄3本則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於警詢中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仿冒品種類 │數 量│ 被告販售 │ 商標權人或商標 │侵害商標│ 指定使用之商品 │ │ │ 及名稱 │ │ 價格 │ 專屬被授權人 │註冊證號│ │ ├──┼──────┼───┼─────┼────────┼────┼────────────────┤ │ 1. │愛迪達衣服 │ 207件│ 每件290元│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衣服,靴子;鞋子;襪子,冠帽,圍│ ├──┼──────┼───┼─────┤ │ │巾、披巾;頭巾;領帶、領結;領巾│ │ 2. │愛迪達褲子 │ 38件│ 每件190元│ │ │;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服飾用│ ├──┼──────┼───┼─────┤ │ │腰帶。 │ │ 3. │愛迪達帽子 │ 5頂│ 每件100元│ │ │ │ ├──┼──────┼───┼─────┤ │ │ │ │ 4. │愛迪達包 │ 5個│ 每件250元│ │ │ │ ├──┼──────┼───┼─────┼────────┼────┼────────────────┤ │ 5. │POLO衣服 │ 173件│ 每件290元│美商波露羅蘭公司│00000000│各種衣服。 │ │ │ │ │ │有限合夥 │ │ │ ├──┼──────┼───┼─────┼────────┼────┼────────────────┤ │ 6. │Levi's衣服 │ 57件│ 每件290元│美商利惠公司 │00000000│各種男裝、女裝及童裝、牛仔褲、夾│ ├──┼──────┼───┼─────┤ │ │克、皮夾克、襯衫、馬球衫、T恤、│ │ 7. │Levi's褲子 │ 4件│ 每件690元│ │ │毛線衫。 │ │ │ │ │ │ ├────┼────────────────┤ │ │ │ │ │ │00000000│衣服;鞋靴;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 │結;非紙製尿布,圍兜;冠帽,禦寒│ │ │ │ │ │ │ │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 │ │ │ │ │ │ │;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 │ │ │ │ │ ├────┼────────────────┤ │ │ │ │ │ │00000000│衣服、帽子及鞋靴。 │ │ │ │ │ │ ├────┼────────────────┤ │ │ │ │ │ │00000000│男女老幼衣服及領袖。 │ │ │ │ │ │ ├────┼────────────────┤ │ │ │ │ │ │00000000│牛仔褲、褲子、工作服、短褲、夾克│ │ │ │ │ │ │ │、裙子及襯衫。 │ ├──┼──────┼───┼─────┼────────┼────┼────────────────┤ │ 8. │GUCCI衣服 │ 17件│ 每件390元│義大利商固喜歡固│00000000│㈠化粧袋,名片皮夾,非貴重金屬錢│ ├──┼──────┼───┼─────┤喜公司 │ │ 包,海灘袋,公事包,手提箱,車│ │ 9. │GUCCI皮帶 │ 6條│ 每條390元│ │ │ 票皮夾,信用卡皮夾,旅行袋,旅│ ├──┼──────┼───┼─────┤ │ │ 行箱,護照皮夾,皮製包裝袋,手│ │10. │GUCCI眼鏡 │ 3副│ 每副290元│ │ │ 提袋,皮革製箱(盒),皮革製家│ ├──┼──────┼───┼─────┤ │ │ 具套,傘,洋傘,手杖,馬用鞍褥│ │11. │GUCCI帽子 │ 2頂│ 每頂190元│ │ │ ,馬鞍,皮製繩,皮條,皮革製成│ ├──┼──────┼───┼─────┤ │ │ 之帶(不含服飾用皮帶)。 │ │12. │GUCCI化妝包 │ 2組│ 每個300元│ │ │㈡衣服,靴鞋,襪子,冠帽,帽子,│ │ │ │ │ │ │ │ 腰帶,服飾用皮帶,圍巾,頭巾,│ │ │ │ │ │ │ │ 披肩,頸巾,領帶,領結,服飾用│ │ │ │ │ │ │ │ 禦寒用手套。 │ │ │ │ │ │ ├────┼────────────────┤ │ │ │ │ │ │00000000│眼鏡及其組件,太陽眼鏡,接目鏡,│ │ │ │ │ │ │ │眼鏡鏡片,透鏡,眼鏡框,眼鏡架,│ │ │ │ │ │ │ │行動電話,行動電話外殼及護套。 │ ├──┼──────┼───┼─────┼────────┼────┼────────────────┤ │13. │NIKE褲子 │ 9件│ 每件390元│必爾斯藍基股份有│00000000│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 ├──┼──────┼───┼─────┤限公司 │00000000│ │ │14. │NIKE衣服 │ 74件│ 每件290元│ │ │ │ ├──┼──────┼───┼─────┼────────┼────┼────────────────┤ │15. │PUMA衣服 │ 200件│ 每件290元│德商彪馬運動魯道│00000000│衣服 │ ├──┼──────┼───┼─────┤夫達士拉股份有限│ │ │ │16. │PUMA褲子 │ 10件│ 每件190元│公司 │ │ │ ├──┼──────┼───┼─────┼────────┼────┼────────────────┤ │17. │鬼洗衣服 │ 77件│ 每件300元│普威實業股份有限│00000000│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克、休閒│ ├──┼──────┼───┼─────┤公司 │00000000│服、運動服、T恤、童裝、襯衫、靴│ │18. │鬼洗褲子 │ 7件│ 每件690元│ │ │鞋、休閒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 │ │ │ │ │ │ │、服飾用皮帶。 │ │ │ │ │ │ ├────┼────────────────┤ │ │ │ │ │ │00000000│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克、休閒│ │ │ │ │ │ │00000000│服、運動服、T恤、童裝、襯衫。 │ ├──┼──────┼───┼─────┼────────┼────┼────────────────┤ │19. │地藏小王衣服│ 20件│ 每件300元│普威實業股份有限│00000000│衣服、牛仔衣、牛仔褲、夾克、休閒│ ├──┼──────┼───┼─────┤公司 │ │服、運動服、T恤、童裝、襯衫、靴│ │20. │地藏小王褲子│ 3件│ 每件690元│ │ │鞋、休閒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 │ │ │ │ │ │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 │ │ │ │ │ │ │、服飾用皮帶。 │ ├──┼──────┼───┼─────┼────────┼────┼────────────────┤ │21. │BURBERRY衣服│ 58件│ 每件290元│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衣服,靴子,鞋子,涼鞋,襪子,短│ ├──┼──────┼───┼─────┤ │ │襪,綁腿,冠帽,頭巾,禦寒用耳罩│ │22. │BURBERRY皮帶│ 2條│ 每條390元│ │ │,服飾用皮帶。 │ ├──┼──────┼───┼─────┤ ├────┼────────────────┤ │23. │BURBERRY眼鏡│ 2副│ 每副290元│ │00000000│衣服;背心;毛衣;針織衫;襯衫;│ ├──┼──────┼───┼─────┤ │ │T恤;西服;套裝;洋裝;禮服;大│ │24. │BURBERRY領帶│ 2組│ 每組190元│ │ │衣;披肩;斗蓬;運動裝;風衣;雨│ │ │ │ │ │ │ │衣;夾克;休閒服;鞋子;涼鞋;拖│ │ │ │ │ │ │ │鞋;皮鞋;高跟鞋;馬靴;休閒鞋;│ │ │ │ │ │ │ │有邊帽;無邊帽;圍巾;頭巾;領巾│ │ │ │ │ │ │ │;絲巾;領帶;領結;襪子;褲襪;│ │ │ │ │ │ │ │絲襪;毛襪;棉襪;服飾用、禦寒用│ │ │ │ │ │ │ │手套;腰帶;布製服飾用腰帶;服飾│ │ │ │ │ │ │ │用皮帶。 │ │ │ │ │ │ ├────┼────────────────┤ │ │ │ │ │ │00000000│衣服、雨衣、男襯衫、休閒外套、休│ │ │ │ │ │ │ │閒衫、女襯衫、洋裝、睡衣、針織衣│ │ │ │ │ │ │ │服、T恤、褲子、西裝、裙子、外套│ │ │ │ │ │ │ │、內衣、靴鞋、襪子、綁腿、圍巾、│ │ │ │ │ │ │ │頭巾、冠帽、禦寒用耳罩、衣服襯裡│ │ │ │ │ │ │ │、運動裝、運動鞋、田徑服、領帶、│ │ │ │ │ │ │ │服飾用皮帶、絲巾、披風、披肩、服│ │ │ │ │ │ │ │飾用手套。 │ │ │ │ │ │ ├────┼────────────────┤ │ │ │ │ │ │00000000│太陽眼鏡,遮塵用太陽眼鏡、安全護│ │ │ │ │ │ │ │目鏡、眼鏡、光學眼鏡、上述商品之│ │ │ │ │ │ │ │鏡框及鏡片;上述商品之盒及套;手│ │ │ │ │ │ │ │提電腦專用袋;行動電話皮套、行動│ │ │ │ │ │ │ │電話護套。 │ │ │ │ │ │ ├────┼────────────────┤ │ │ │ │ │ │00000000│太陽眼鏡,遮塵用太陽眼鏡、安全護│ │ │ │ │ │ │ │目鏡、眼鏡、光學眼鏡、上述商品之│ │ │ │ │ │ │ │鏡框及鏡片;上述商品之盒及套;上│ │ │ │ │ │ │ │述商品之零組件;手提電腦專用袋;│ │ │ │ │ │ │ │行動電話皮套、行動電話護套。 │ ├──┼──────┼───┼─────┼────────┼────┼────────────────┤ │25. │LACOSTE衣服 │ 58件│ 每件290元│法商拉克絲蒂股份│00000000│衣服、各種男女服裝、童裝、襯衫、│ │ │ │ │ │有限公司 │ │外套、內衣。 │ │ │ │ │ │ ├────┼────────────────┤ │ │ │ │ │ │00000000│衣服、各種男、女、童裝、套裝、褲│ │ │ │ │ │ │ │裙、毛衣、襯衫、內衣、外套。 │ ├──┼──────┼───┼─────┼────────┼────┼────────────────┤ │26. │NIKE包 │ 8個│ 每個390元│必爾斯藍基股份有│00000000│各種箱袋包括運動袋、旅行袋、手提│ │ │ │ │ │限公司 │ │箱袋及背袋。 │ └──┴──────────┴─────┴────────┴────┴────────────────┘ 附件:商標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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