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秋滿
陳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952 號),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秋滿、陳俊雄均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林秋滿、陳俊雄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等所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被告2 人於本案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惟按集合犯固因其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如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4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林秋滿所經營位在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11號之「豆豆飾品」,固於民國99年10 月15 日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3 月30日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自同年4 月17日至101 年4 月16日(以下稱前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見偵查卷第15至1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林秋滿前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主觀上概括決意及客觀上集合行為,俱因為警查獲而中斷,該犯行之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被告林秋滿並有受非難之認識,況本案係在另址「豆豆飾品屋」、「老六的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與前案之犯罪地點亦無空間之密切關係,尚無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餘地,併此說明。再被告2 人係以一販賣之集合犯行為侵害如附表1 所示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明知所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竟為圖一己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行為自值非議,且被告林秋滿前已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已如前述,而被告陳俊雄則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渠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期間、金額及於本案參與經營之程度(即被告林秋滿雖為登記負責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則主要由被告陳俊雄販入),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 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3952號
被 告 林秋滿 女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新城11巷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雄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二坪3之1號
居臺中市○○區○○路新城11巷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滿與陳俊雄係夫妻,2人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
○路126號「豆豆飾品屋」,與址設臺中市○○區○○街12
號「老六的店」。其等均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
樣,係經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森克
斯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耳機、錢包、化妝鏡、
行動電話護套、飾品、鉛筆、原子筆、筆、棒球帽、運動帽
、無邊帽、冠帽、玩具、隱形眼鏡盒、手提袋、陽傘、自動
傘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
權,不得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及其圖樣,亦不
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聯絡,先由陳俊雄於民國99年6月間,向大陸地區某廠
商以不詳價格,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及其圖樣商品。並自斯時
起,陸續將上開仿冒商品陳列於上址店內,再以每樣商品新
臺幣(下同)20元至29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
藉以牟利。嗣分別於100年3月27日,在上開2址為警查扣如
附表2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秋滿與陳俊雄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署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賴麗玉於警詢中之證述。復有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2份、查扣物品清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
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
943549號、9057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928670號、
923272號、922614號、933534號、962874號、0000000號、
905930號、0000000號)、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
明、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
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
定報告書、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鑑定證明書、營利事業
資料公示查詢明細2份、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
稽及上開仿冒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罪嫌。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是,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案被
告2人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3月27日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
行為,請論以一罪。末請審酌如具體求刑參考表理由,判處
被告林秋滿有期徒刑5月、被告陳俊雄有期徒刑4月。至扣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併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號
㈠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
ELECOM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㈡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
①AGNES B.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②SPORT B.AGNES B.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㈢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①POCHACCO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②KEROKEROKEROPPI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㈣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①CLASSIC MICKEY COLLECTION DECICE及其圖樣(註冊號
0000000號)
②Donald Duck Device(Classic)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
號)
③CLASSIC POOH及其圖樣(註冊號943549號、905700號、962874
號)
④Minnie Mouse Device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⑤CHIP AND DALE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⑥LILO ANDSTITCH及其圖樣(註冊號928670號、923272號、
922614號、933534號)
㈤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①MONOKURO BOO及其圖樣(註冊號0000000號)
㈥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S CHECK及其圖樣(註冊號905930號、0000000號)
【附表2】:
㈠於100年3月27日在臺中市○○區○○路126號查扣物品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侵害商標註冊│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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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gnes.b零錢包 │ 20個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2 │ELECOM耳機 │ 59個 │0000000號 │
├──┼───────┼─────┼──────┤
│ 3 │迪士尼吊飾 │ 44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4 │迪士尼筆 │ 2枝 │943549號、 │
├──┼───────┼─────┤905700號、 │
│ 5 │米奇鏡子 │ 4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6 │米奇手機套 │ 4個 │928670號、 │
├──┼───────┼─────┤923272號、 │
│ 7 │迪士尼帽子 │ 6個 │0000000號 │
├──┼───────┼─────┤ │
│ 8 │奇奇蒂蒂腳踏墊│ 2個 │ │
├──┼───────┼─────┤ │
│ 9 │史迪奇眼鏡盒 │ 2個 │ │
├──┼───────┼─────┤ │
│10 │史迪奇搥背棒 │ 7支 │ │
├──┼───────┼─────┼──────┤
│11 │黑白豬手機套 │ 40個 │0000000號 │
├──┼───────┼─────┼──────┤
│12 │三麗鷗鏡子 │ 9個 │0000000號 │
└──┴───────┴─────┴──────┘
㈡於100年3月27日在臺中市○○區○○街12號查扣物品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侵害商標註冊│
│ │ │ │號 │
├──┼───────┼─────┼──────┤
│ 1 │ELECOM耳機 │ 12個 │0000000號 │
├──┼───────┼─────┼──────┤
│ 2 │迪士尼吊飾 │ 10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3 │迪士尼手機貼紙│ 14張 │943549號、 │
├──┼───────┼─────┤905700號、 │
│ 4 │史迪奇零錢包 │ 1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5 │唐老鴨娃娃 │ 1個 │928670號、 │
├──┼───────┼─────┤923272號、 │
│ 6 │巴斯光年娃娃 │ 2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7 │奇奇蒂蒂手提包│ 1個 │962874號、 │
├──┼───────┼─────┤928670號 │
│ 8 │奇奇蒂蒂手機套│ 5個 │ │
├──┼───────┼─────┤ │
│ 9 │奇奇蒂蒂按摩棒│ 1個 │ │
├──┼───────┼─────┤ │
│10 │維尼打火機 │ 1個 │ │
├──┼───────┼─────┼──────┤
│11 │大眼蛙眼鏡盒 │ 1個 │0000000號 │
├──┼───────┼─────┼──────┤
│12 │黑白豬眼鏡盒 │ 2個 │0000000號 │
├──┼───────┼─────┤ │
│13 │黑白豬鑰匙圈 │ 24個 │ │
├──┼───────┼─────┼──────┤
│14 │BURBERRY手提袋│ 14個 │905930號、 │
├──┼───────┼─────┤0000000號 │
│15 │BURBERRY口罩 │ 5個 │ │
├──┼───────┼─────┤ │
│16 │BURBERRY雨傘 │ 2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