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傳伯 梁瑞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07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張雅如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江傳伯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梁瑞美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江傳伯與梁瑞美係夫妻關係,2人共同經營設址在臺中市 ○○區○○路3段846號之「長億商行」,梁瑞美並為「長億商行」之負責人。渠2人明知曼秀雷敦軟膏(Mentholatum Ointment)係由美商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TheMentholatum Company),授權臺灣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曼秀雷敦公司)生產並銷售之藥品;而VIAGRA膜衣錠(中文名稱:威而鋼),則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並授權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合法代理販售。亦明知「小護士圖」(註冊號00000000號)、「Mentholatum」( 註冊號00000000號)等商標圖樣分別經美商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而取得商標權,在商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各種藥品、衛生醫療補助品等專用商品,並授權臺灣曼秀雷敦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而「VIAGRA」(註冊號00000000號)、「Pfizer」(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則係由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而取得商標權,在商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西藥、藥品藥劑,且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渠2人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小胖」之成年男 子所販售之「曼秀雷敦軟膏」及「威而鋼」藥錠,均係未經上開公司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外包裝上並冒用上開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亦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即於藥品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並係冒用上開公司或其所授權公司之名義,在藥品之外包裝上標示上開公司或授權公司之名稱、藥物名稱、圖樣、標籤、商品條碼等,足以表示係上開公司或其授權公司製造生產意旨之字樣,而屬偽造之準私文書,且有冒用上開公司或其授權公司名義所製造屬私文書之藥品說明書即仿單;另其餘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其外盒包裝均無標示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字號,均係他人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擅自從外國非法輸入之禁藥;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偽藥、禁藥,販賣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間某日,在「長億商行」上址店內,以新臺幣(下同)35元至270 元不等之價格,同時販入如附表所示之偽藥、禁藥,並將所購得之偽藥、禁藥置放在渠等所經營之「長億商行」店內,再以高於進價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從中牟利。嗣於99年6 月15日上午10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第 455條之9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6條第2項,商標 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 被告江傳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需於100年12月23日前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5萬元;被告江傳伯已於100年12月16日支付完畢,並提出台中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回條1紙為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張雅如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 │項次│ 起訴書 │ 品 名 │ 數量 │屬性│ 備 註 │ │ │附表編號│ │ │ │ │ ├──┼────┼────────┼───┼──┼────────────┤ │ 1 │ 16 │Mentholatum Oint│106瓶 │偽藥│外包裝上有冒用曼秀雷敦軟│ │ │ │ment曼秀雷敦軟膏│ │ │膏之名稱、仿單、標籤,並│ │ │ │ │ │ │有仿冒「Mentholatum」商 │ │ │ │ │ │ │標圖樣,且有冒用授權公司│ │ │ │ │ │ │之名義,在藥品之外包裝上│ │ │ │ │ │ │標示授權公司之名稱、藥物│ │ │ │ │ │ │名稱、圖樣、標籤及商品條│ │ │ │ │ │ │碼 │ ├──┼────┼────────┼───┼──┼────────────┤ │ 2 │ 1 │保濟丸 │11瓶 │禁藥│ │ ├──┼────┼────────┼───┼──┼────────────┤ │ 3 │ 47 │峨眉山牌天然 │174片 │禁藥│ │ │ │ │麝香綠草膏 │ │ │ │ ├──┼────┼────────┼───┼──┼────────────┤ │ 4 │ 17 │萬應衛生油 │9瓶 │禁藥│ │ ├──┼────┼────────┼───┼──┼────────────┤ │ 5 │ 48 │千斤拔茄苳痛風膏│500片 │禁藥│ │ ├──┼────┼────────┼───┼──┼────────────┤ │ 6 │ 34 │印度神油 │4瓶 │禁藥│ │ ├──┼────┼────────┼───┼──┼────────────┤ │ 7 │ 18 │虎標萬金油-白色 │376瓶 │禁藥│ │ ├──┼────┼────────┼───┼──┼────────────┤ │ 8 │ 19 │虎標萬金油-紅色 │20瓶 │禁藥│ │ ├──┼────┼────────┼───┼──┼────────────┤ │ 9 │ 2 │馬世良堂保胃丹 │4瓶 │禁藥│ │ ├──┼────┼────────┼───┼──┼────────────┤ │ 10 │ 20 │青草油 │271瓶 │禁藥│ │ ├──┼────┼────────┼───┼──┼────────────┤ │ 11 │ 21 │Mentholatum │2瓶 │禁藥│ │ │ │ │薄荷膏 │ │ │ │ ├──┼────┼────────┼───┼──┼────────────┤ │ 12 │ 49 │德國辣椒膏 │16片 │禁藥│ │ ├──┼────┼────────┼───┼──┼────────────┤ │ 13 │ 35 │日本猛男神油 │1瓶 │禁藥│ │ ├──┼────┼────────┼───┼──┼────────────┤ │ 14 │ 3 │加拿大大丈夫 │7瓶 │禁藥│ │ │ │ │硬八天 │ │ │ │ ├──┼────┼────────┼───┼──┼────────────┤ │ 15 │ 50 │白雲山跌打鎮痛膏│15包 │禁藥│ │ ├──┼────┼────────┼───┼──┼────────────┤ │ 16 │ 51 │救急用絆創膏 │100片 │禁藥│ │ ├──┼────┼────────┼───┼──┼────────────┤ │ 17 │ 37 │新方金槍不倒神油│11瓶 │禁藥│ │ ├──┼────┼────────┼───┼──┼────────────┤ │ 18 │ 4 │糖衣錠 │4瓶 │禁藥│ │ ├──┼────┼────────┼───┼──┼────────────┤ │ 19 │ 24 │拔毒生肌藥膏 │12瓶 │禁藥│ │ ├──┼────┼────────┼───┼──┼────────────┤ │ 20 │ 5 │太和洞久咳丸 │48瓶 │禁藥│ │ ├──┼────┼────────┼───┼──┼────────────┤ │ 21 │ 38 │五塔油-白色 │25瓶 │禁藥│ │ ├──┼────┼────────┼───┼──┼────────────┤ │ 22 │ 39 │保心安油 │1瓶 │禁藥│ │ ├──┼────┼────────┼───┼──┼────────────┤ │ 23 │ 40 │活絡油 │1瓶 │禁藥│ │ ├──┼────┼────────┼───┼──┼────────────┤ │ 24 │ 6 │美國久戰金剛 │1瓶 │禁藥│ │ ├──┼────┼────────┼───┼──┼────────────┤ │ 25 │ 7 │VIAGRA(瓶裝) │3瓶 │偽藥│外包裝上有冒用「VIAGRA」│ │ │ │ │ │ │名稱、仿單、標籤,並有仿│ │ │ │ │ │ │冒「VIAGRA」、「Pfizer」│ │ │ │ │ │ │商標圖樣,且有冒用美商輝│ │ │ │ │ │ │瑞產品公司之名義,在藥品│ │ │ │ │ │ │之外包裝上標示公司之名稱│ │ │ │ │ │ │、藥物名稱、圖樣、標籤及│ │ │ │ │ │ │商品條碼 │ ├──┼────┼────────┼───┼──┼────────────┤ │ 26 │ 8 │虎標頭痛粉 │2瓶 │禁藥│ │ ├──┼────┼────────┼───┼──┼────────────┤ │ 27 │ 9 │新ルル-A錠 │1瓶 │禁藥│ │ ├──┼────┼────────┼───┼──┼────────────┤ │ 28 │ 10 │ZENTORU-G │1瓶 │禁藥│ │ ├──┼────┼────────┼───┼──┼────────────┤ │ 29 │ 26 │馬應龍麝香痔瘡膏│2條 │禁藥│ │ ├──┼────┼────────┼───┼──┼────────────┤ │ 30 │ 52 │Leukplast │1捲 │禁藥│ │ ├──┼────┼────────┼───┼──┼────────────┤ │ 31 │ 41 │正骨水 │1瓶 │禁藥│ │ ├──┼────┼────────┼───┼──┼────────────┤ │ 32 │ 42 │黑鬼油 │1瓶 │禁藥│ │ ├──┼────┼────────┼───┼──┼────────────┤ │ 33 │ 43 │筋肉痛 │1條 │禁藥│ │ ├──┼────┼────────┼───┼──┼────────────┤ │ 34 │ 44 │黃道益活絡油 │4瓶 │禁藥│ │ ├──┼────┼────────┼───┼──┼────────────┤ │ 35 │ 11 │VIAGRA(盒裝) │6盒 │偽藥│外包裝上有冒用「VIAGRA」│ │ │ │ │ │ │名稱、仿單、標籤,並有仿│ │ │ │ │ │ │冒「VIAGRA」、「Pfizer」│ │ │ │ │ │ │商標圖樣,且有冒用美商輝│ │ │ │ │ │ │瑞產品公司之名義,在藥品│ │ │ │ │ │ │之外包裝上標示公司之名稱│ │ │ │ │ │ │、藥物名稱、圖樣、標籤及│ │ │ │ │ │ │商品條碼 │ ├──┼────┼────────┼───┼──┼────────────┤ │ 36 │ 27 │白色虎標萬金油 │24瓶 │禁藥│ │ ├──┼────┼────────┼───┼──┼────────────┤ │ 37 │ 28 │紅色虎標萬金油 │11瓶 │禁藥│ │ ├──┼────┼────────┼───┼──┼────────────┤ │ 38 │ 45 │正紅花油 │4瓶 │禁藥│ │ ├──┼────┼────────┼───┼──┼────────────┤ │ 39 │ 30 │外用合成副腎皮質│3條 │禁藥│ │ │ │ │劑(5mg) │ │ │ │ ├──┼────┼────────┼───┼──┼────────────┤ │ 40 │ 46 │上標油 │8瓶 │禁藥│ │ ├──┼────┼────────┼───┼──┼────────────┤ │ 41 │ 31 │萬應止痛膏 │18瓶 │禁藥│ │ ├──┼────┼────────┼───┼──┼────────────┤ │ 42 │ 12 │喇叭牌正露丸 │7瓶 │禁藥│ │ ├──┼────┼────────┼───┼──┼────────────┤ │ 43 │ 13 │藍色三體牛鞭 │12瓶 │禁藥│ │ ├──┼────┼────────┼───┼──┼────────────┤ │ 44 │ 14 │黃色三體牛鞭 │46瓶 │禁藥│ │ ├──┼────┼────────┼───┼──┼────────────┤ │ 45 │ 32 │藍色Counterpain │19條 │禁藥│ │ │ │ │軟膏 │ │ │ │ ├──┼────┼────────┼───┼──┼────────────┤ │ 46 │ 33 │紅色Counterpain │26條 │禁藥│ │ │ │ │軟膏 │ │ │ │ ├──┼────┼────────┼───┼──┼────────────┤ │ 47 │ 15 │五塔標行軍散 │288瓶 │禁藥│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