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 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龍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芬慧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智易字第20號李芬慧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芬慧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智 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