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易謀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5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易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蔡易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