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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政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政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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