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7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2390號),判決如下:
主文
張淑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