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坤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98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郭柏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柏坤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貸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慧玲(起訴書誤載為陳惠玲)、段醒華、許淑芬、劉育通等借款人,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同時要求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以供擔保,且於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第1期 之利息,郭柏坤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100年1月20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柏坤位在臺中市○○區○○路337巷12弄4號14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柏坤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陳慧玲、段醒華、許淑芬、劉育通及證人洪茂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份、收據影本1紙、還款明細影本1紙、匯款單據影本3份。 (四)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三、按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以現今為低利率時代,金融 機構除少數貸款(如信用卡、現金卡等無擔保之短期、小額之授信)利率高於10%外(但均未逾20%),多數貸款利率均在10%以下,及一般民間貸款多為3分利(即月息3%)等公眾週知之現今經濟狀況及金融市場動態等情狀相較,被告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核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至堪確定。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陳慧玲之3次重利犯行、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對被害人段醒華之2次重利犯行、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對被害人許淑芬之2次重利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對被害人劉育通之1次重利犯行,各次借款時間可明確區分,各為獨立之不同消費借貸關係,且分別預扣第1期 之利息後交付所餘本金,利息亦分別依各該本金而計算,是上開8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利,利用他人需款孔急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而重利犯行借款人多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惟念及被告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手段尚稱和平,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雖係被告因貸放重利所持有,惟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仍須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於被告所有而應予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且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18所示之物,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 件犯行相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 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貸款日期(民國)│貸款地點│ 貸款金額 │ 約定利息 │ 備 註 │ 主 文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陳慧玲│ 97年3月2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及空白本票為擔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 │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7年3月24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並提出國民身分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及健保卡影本為擔│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保。 │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7年4月1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為擔保。嗣因陳慧│,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玲無力償還,而由│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洪茂林代為處理債│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務,洪茂林並於97│ │ │ │ │ │ │ │400%) │年7月9日交付郭柏│ │ │ │ │ │ │ │ │坤面額150,000元 │ │ │ │ │ │ │ │ │支票及其所簽發面│ │ │ │ │ │ │ │ │額115,000元本票 │ │ │ │ │ │ │ │ │,以換回陳慧玲所│ │ │ │ │ │ │ │ │簽發已退票之支票│ │ │ │ │ │ │ │ │。 │ │ ├──┼───┼────────┼────┼─────┼───────┼────────┼──────────┤ │ 2 │段醒華│ 97年8月20日 │臺中市北│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段醒華簽發面額9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太原│ │每期利息6,000 │0,000元之本票1張│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 │ │ │ │路與東光│ │元,並預扣第1 │並提供國民身分證│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路口 │ │期利息後,實際│、健保卡影本為擔│算壹日。 │ │ │ │ │ │ │交付24,000元(│保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900%) │ │ │ │ │ ├────────┼────┼─────┼───────┼────────┼──────────┤ │ │ │ 97年11月26日 │臺中市北│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段醒華簽發面額9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太原│ │每期利息6,000 │0,000元之本票1張│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 │ │ │ │路與東光│ │元,並預扣第1 │並提供國民身分證│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路口 │ │期利息後,實際│、健保卡及戶口名│算壹日。 │ │ │ │ │ │ │交付24,000元(│簿影本為擔保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900%) │ │ │ ├──┼───┼────────┼────┼─────┼───────┼────────┼──────────┤ │ 3 │許淑芬│ 98年10月16日 │臺中市國│ 20,000元 │每10日為1期, │許淑芬簽發面額為│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11 │ │每期利息2,000 │40,000元之本票1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張為擔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 │ │交付18,000元(│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8年12月底 │臺中市國│ 10,000元 │每10日為1期, │無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11 │ │每期利息1,000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 │ │交付9,000元( │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4 │劉育通│ 98年11月9日 │臺中市國│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劉育通簽發面額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63 │ │每期利息3,600 │90,000元之本票1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張並提供汽車駕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執照正本為擔保。│壹日。 │ │ │ │ │ │ │交付26,400元(│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387%) │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單位:新臺幣) │ │號│ │ ├─┼──────────────────────────────┤ │1 │劉育通資料袋1袋(含劉育通所簽發面額90,000元之本票1張及劉育通│ │ │汽車駕駛執照正本1張) │ ├─┼──────────────────────────────┤ │2 │許淑芬資料袋1袋(含許淑芬所簽發面額40,000元之本票1張) │ ├─┼──────────────────────────────┤ │3 │段醒華資料袋1袋(含段醒華所簽發面額90,000元本票2張、段醒華國│ │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本各1份) │ ├─┼──────────────────────────────┤ │4 │洪茂林資料袋1袋(含洪茂林所簽發之本票1張) │ ├─┼──────────────────────────────┤ │5 │林勇志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 │6 │林正發資料袋1袋(含支票3張) │ ├─┼──────────────────────────────┤ │7 │陳彥智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 │8 │蔡木榮資料袋1袋(含本票2張、戶口名簿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 │ │ │ 面影本2份) │ ├─┼──────────────────────────────┤ │9 │張良智資料袋1袋(含本票2張) │ ├─┼──────────────────────────────┤ │10│劉高隆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 │11│曾南君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 │12│林有利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 │13│林隆德資料袋1袋(含支票1張) │ ├─┼──────────────────────────────┤ │14│林家慶資料袋1袋(含本票3張、借據2張) │ ├─┼──────────────────────────────┤ │15│上偉豐工程行資料1袋(含支票2張) │ ├─┼──────────────────────────────┤ │16│林鉅文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支票1張) │ ├─┼──────────────────────────────┤ │17│空白商業本票2本 │ ├─┼──────────────────────────────┤ │18│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手機序號:35154│ │ │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