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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0 年度執字第2664號

、100 年度執聲字第672 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簡嘉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簡嘉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            │
│                │6 月                      │                        │
├────────┼─────────────┼────────────┤
│犯   罪  日   期│91年10月4 日至91年12月4日 │96年9月30日至96年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97年度偵緝字第2756號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0713 號、93年度偵│                        │
│                │字第223 號、第226 號、第22│                        │
│                │9 號、第230 號、第470 號、│                        │
│                │第814 號、第1223號、第1231│                        │
│                │號、第2235號及93年度偵字第│                        │
│                │7398號、第7399號、臺灣臺中│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
│                │319號                     │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69號     │
│      ├────┼─────────────┼────────────┤
│      │判  決  │97.6.30                   │99.9.23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76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98.8.20                   │100.2.15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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