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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凱瀚

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付

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凱瀚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 年1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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